少爺創業未半而中道崩殂,出道六餘年,瑟瑟類簽,此誠危急存亡之秋也。
這兩天陳飛宇和已婚站姐的「床照外泄」鬧得沸沸揚揚,讓人不禁這般賦詩感嘆。
目前陳飛宇方已經發聲明澄清,二人此前確實在交往,但交往期間均是單身。
所以他倆之間究竟是否真的越過道德邊境線這事,確實也只有當事人心知肚明,在這裡我們也不多作談論。
但有一個比較令小編費解的現象是,大眾作為這樁桃色新聞的看客,比起釐清事實,他們更在意的是如何給陳飛宇扣死「劣跡藝人」的帽子。
事發當天,和#陳飛宇 是亦琳吖#熱搜詞同掛高位的,是#陳飛宇 待播劇#的話題。
大眾的默契在這一刻達到了高度共識,他們幸災樂禍地盤算起了陳飛宇哪些代言要被索賠,哪些影視劇上檔無望損失慘重,甚至連父母陳凱歌陳紅的陳年往事都被扒了個底朝天,只為了佐證陳飛宇「私德敗壞」的源頭。
陳飛宇是否是「男小三」尚不能蓋棺定論,但大家都忽略了這樁新聞里,陳飛宇被泄露隱私的受害者身份。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八卦博主在網際網路曝光陳飛宇的「床照」,這就涉及到侵犯了陳飛宇作為一個自然人理應享有的隱私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明星也是公民,從法律層面來說,陳飛宇完全可以要求發布者刪除照片、賠禮道歉,甚至要求賠償損失。
可能有人會說,當年吳簽被曝光了私照,為什麼他沒有要求追責?
這是因為,吳簽涉及的是強姦罪,網友提供的私照屬於犯罪證據的一種類型。而陳飛宇的私密床照僅僅只能說明他的私生活不檢點,屬於個人隱私的範疇,所以依然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同樣的事件對標到2008年的「艷X門」,大眾雖然討伐陳冠希,但當年泄漏陳冠希隱私的電腦修理工可是直接被警方逮捕了的,最終被判刑8個月零15天即時監禁。
那麼這次曝光陳飛宇私照的幕後操縱者,又憑什麼在法律面前「隱身」呢?
輿論的「雙標性」不僅體現在泄漏隱私的普通人之間,也體現在懲罰「劣跡藝人」的決策上。
前段時間,演員「韓朴俊」因在爆劇《狂飆》中飾演的「鍾阿四」一角為人關注。很快就有網友扒出來,這名演員的真名叫做含笑,從前他還是歌手身份的時候,在2009年因吸毒被拘留12天,此後開始了長達三年的戒毒監管。
含笑的涉毒履歷一經發酵,網友立刻義憤填膺投訴上報,最終《狂飆》劇組緊急聲明刪除含笑戲份,官方也下場傳達了對含笑的「禁令」,連同他的公司一起都被註銷了。
在含笑給出的回應里,透露出了這樣幾個細節。
第一,含笑十多年來一直在悔恨中度過,也在用實際行動洗刷曾經的污點。
第二,如今的他早已改過自新,並在十多年裡積極配合每一次尿檢。
第三,《狂飆》並非含笑犯罪後出演的第一部作品,他一直在努力地融入娛樂圈。
小編也查了一下,含笑之前以「韓朴俊」的名義,參演過《海上牧雲記》《長安十二時辰》《愛上你治癒我》等多部劇作,當時都沒惹出水花,為什麼偏偏在《狂飆》之後被封殺?
唯一合理的解釋,就是因為《狂飆》火了,輿論施壓,官方不得不管制。
那麼問題來了,所謂的「劣跡藝人」在得到應有的懲罰並且改過自新的前提之下,他有沒有權利重回工作崗位呢?
網友高舉著替天行道的大旗,呵斥「劣跡藝人」滾出娛樂圈,但是法律給出了恰恰相反的明文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五十二條:「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有關部門、組織和人員應當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對戒毒人員給予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三十八條:「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簡而言之就是,在就業等方面,刑滿釋放人員不受歧視、享有平等的權利。更重要的是,法律並沒有把所謂的歌手明星和普羅大眾給區分開來。
這時候,可能會有人搬出國家網信辦、國家廣電總局等部門發布的關於「堅決抵制違法失德人員」的有關條款。
我們暫且不去討論兩者之間的從屬關係,只簡單的理一下幾個邏輯。
既然說,法律、法規面前人人平等,那麼娛樂圈對「劣跡藝人」的懲治手段,真的做到一視同仁了嗎?
舉幾個例子。2007年,張姓男藝人大學時期因涉嫌違規駕駛,被交警在路上攔截時強行開車離開,導致交警被拖行100多米受傷嚴重。
根據《刑法》規定,如果駕車衝撞、拖拽民警,造成身體傷害,構成輕傷以上的,則可能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張姓男藝人當時被刑拘屬實。
那麼為什麼至今,他仍能以油膩霸總形象活躍於公眾視線?
2015年,聶姓男演員因打人被判刑7個月,如今卻是內娛演技派的代表人物。
2002年,香港藝人杜某藏毒罪名成立,並被罰款4000元,且留有案底。如今卻能大搖大擺出現在綜藝中和一群哥哥們賣弄「情懷」。
業內對於實際犯法文娛從業者尚不能一視同仁,更別提道德崩壞的「劣跡藝人」。
羅某祥、王某宏如今復出陣仗來勢洶洶,被還以清白的霍某卻早已銷聲匿跡了。
由此可見,判定「劣跡藝人」能否卷土復出的依據從來都不是法律,也不是行規,而是大眾,是市場對他們的接受度。
就像上文提到的那些演藝事業不受劣跡過往影響的藝人們,也不是沒人指出來應該封殺他們,只是輿論影響力太有限,致使片方、播出平台看到了也當沒看見。
輿論裹挾著法律法規,一切就像狂歡的遊戲一般。
這從另外一個側面也可以看出,「輿論定罪」是多麼的諷刺。
很多網友並不在意事情本身的對錯,而是在享受群起而攻之的快感。
享受既然我沒你有錢沒你地位高,至少我在「道德」層面比你高尚的虛榮感;我可以和一大群人把你罵得必須乖乖就範的虛名感。
這何嘗不是一種阿Q精神?
寫下這篇文章,並沒有半點要為「劣跡藝人」洗白的意思,王爾德說過,「每個聖人都有過去,每個罪人都有未來。」
「劣跡藝人」有沒有資格復出?這不是你我能拍案決定的。
至少,這個行業懲治他們的態度,不該是看輿論下通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