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是否可以主張免責?

2020-02-11     香城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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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伊始,一場來勢洶洶的新型冠狀病毒肆虐武漢,席捲全國,疫情防疫似一場沒有硝煙的戰爭。舉國上下,企業宣布延遲返崗復工、城市宣布封城、群眾居家隔離。疫情不僅關於每個人的生命安全,也影響到企業的交易履行。

一、 新型冠狀病毒是否屬於不可抗力事件?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作為一種突發性的異常事件,不僅當事人不能預見,而且具有廣博醫學知識的醫學專家也無法預見。至今還沒有有效的方法阻止其傳播,甚至還沒有確定確切的傳染源;儘管有許多非典型肺炎病人經過治療病癒出院,但到目前醫學界還沒有確定確切有效的治療方法。因此,這是人類無法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存在,其性質屬於法律上規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是一種自然災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二、不可抗力事件可能引發哪些法律後果?

(一)不可抗力免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七條 民事責任的免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 不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二)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義務不能履行

導致合同義務不能履行的情況可分為三種類型:一是合同全部不能履行;二是合同部分不能履行;三是合同一時不能履行(或者說合同不能如期履行)。不同的履行不能類型會導致不同的法律後果:合同的變更或解除;延期履行、部分履行與不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作為一種不可抗力的客觀情況,必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後,履行以前。如果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以前發生疫情,或者在遲延履行合同期間發生疫情,不能認定為不可抗力。

同時,法律也規定了一方當事人通知對方非典型肺炎疫情構成了不可抗力事件並提供證據,該規定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附隨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且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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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湖北平合律師事務所

編輯:董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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