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許多人都會遇到宅基地及其上房屋或者承包地被徵收的問題,這個時候大多人都會有疑問:這樣徵收我的宅基地及其上房屋或者承包地是合法的嗎?
對於這個問題的解釋,其實在法律上有著比較明確的說明,下面分別向大家講述如下:
一、在何種條件下,集體承包地被徵收屬於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可知,首先需要辦理農用地專用審批手續。
下面問題就來了,何種機關能夠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二、三、四款「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准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
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此可知,只有承包地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這兩類機關才有權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而其他機關沒有該項職權。
那麼,在我們辦理好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就能夠直接占用承包地嗎?答案是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可以知道,要建設某個項目一定要依法申請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使用集體承包地。
還有一個問題,集體承包地怎樣才能變成國有土地呢?誰才有這個權利批准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可以知道,只有集體承包地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才有權利批准,而其他各類機關的批准均為違法行為。
二、在何種條件下,集體宅基地被徵收屬於合法?
因為集體宅基地自身就屬於建設用地,只需要有徵收手續,而不需要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可知,只有集體承包地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才有權利批准,而其他各類機關的批准均為違法行為。
綜上所述,只有滿足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作出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並且同時具備徵收手續條件之後,集體承包地被徵收才屬於合法行為,而其他無論何種形式的徵收都是不合法的。只有滿足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作出的徵收批文條件後,集體宅基地徵收才屬於合法行為,同樣,其他任何徵收形式都是不合法的。
依據上述所說條件,由此可判斷徵收集體承包地或者集體宅基地是否屬性合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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