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李濤 通訊員 胡康寧
過了退休年齡仍在外務工,發生人身意外時如何維權?不久前,這樣一起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在工作場所突發疾病引發的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在法院調解下划上句號。
張先生今年 62 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他有一門好廚藝,從事廚師工作多年。退休後,張先生沒有閒著,他受僱於一家小吃(快餐)店,在店裡從事切菜等雜務工作。
今年年初的一天,張先生在完成切菜工作後,應店裡安排至燙粉區幫忙,不料突發頭暈後摔倒,被送往醫院救治,經診斷為腦出血等。當晚,張先生去世。
事發後,張先生的家人與小吃店經營者在賠償事宜上多次協商未果。今年9月,張先生的家人訴至法院,要求小吃店及其經營者肖某共同賠償損失 104 余萬元。對此,肖某認為,自己在此事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因雙方爭議大,湘潭縣法院組織了多次訴前調解,反覆釋法說理、分析事發原因,做當事人思想工作。不久前,雙方總算達成調解協議,小吃店及經營者自願賠償8 萬元,死者家屬放棄其他請求,雙方握手言和。
法官介紹,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為男性60周歲,女幹部55周歲,女工人50周歲。目前我國並未有禁止僱傭超齡勞動者的相關規定,相反,超齡勞動者繼續工作的現象還非常普遍,很多人還在一線從事辛苦的體力勞動,甚至一些企業為了節省用工成本,偏好錄用超齡勞動者,這些游離於社保、工傷保障之外的「勞動者」,一旦發生意外,可能遭遇的救濟困境不容忽視。
法官提醒,聘用超齡員工,接受勞務的一方在僱傭前及僱傭中應當對員工身體健康狀況準確把握和了解,並定期安排體檢;不安排與其健康狀況不相適應的勞務;在超齡員工突發疾病時,接受勞務的一方應負有合理限度內的基本救助義務,如未提供救助義務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適應的責任。雖然僱傭超齡員工無法形成勞動關係,但合法的勞務關係同樣受法律保護,超齡員工的合法權益應當受到重視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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