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件:2008年河南一樁現實版的「農夫與蛇」案

2022-06-20     歷史戰爭

原標題:經典案件:2008年河南一樁現實版的「農夫與蛇」案

寒冷的冬天,蛇被凍得奄奄一息,農夫發現後不忍一條生命的逝去。好心將其抱在懷裡,用自己身上的熱氣溫暖蛇,但沒想到的是蛇卻不識好人心。醒後露出殘忍的本性,給了農夫致命的傷害——咬了農夫一口。可見惡人即使幫了也不會記好,現實中也不乏有類似事情,今天便來說說2008年在河南便發生過一樁現實版的「農夫與蛇」案。

2008年5月15日,家住河南省洛陽市伊川縣某小區的何某結束鄉下探親,返回縣城的家中。到家卻沒看見妻子段某梅,一開始他還以為是出去了,段某梅手機發來的簡訊也是這樣說的。段某梅稱自己出去一段時間,讓丈夫看好孩子,出去幹嘛回來再說。手機已經沒電了,不要再打過來了,等何某回電才發現她的手機關機了。

他在家裡找了一遍發現妻子的皮包、身份證、衣物都不在,便相信妻子確實是出去玩了,直到十多天過去依然不見段某梅回來。手機也一直關機,這才讓何某意識到不對勁,妻子作為一個母親不可能丟下孩子太長時間。就算她捨得不管孩子,也不可能這麼多天一直不充電,何況夫妻倆這段時間又沒吵過架,有什麼理由要跟他斷開聯繫?

遂急忙前往當地公安局報案,警方勘察家中並未發現可疑的地點,初步推斷確實是出去玩了。不過出於安全考慮,還是進行了一番調查,卻發現這件事果然有問題。段某梅失蹤當晚有兩名男子取走了她一張卡上的4萬元,5月24日又取走了另一張卡上的3.9萬元,接連取走將近八萬元。如果缺錢,段某梅為什麼不自己來取?她跟這兩個男人又是什麼關係?

感覺事有蹊蹺,警方調出取錢人的視頻給何某辨認,何某一眼認出其中一個男人是妻子打麻將時認識的牌友孫蟲奇。另外一個人不認識,警方只得找上孫蟲奇,不做虧心事不怕鬼敲門。孫蟲奇顯然是做了虧心事,一看警方上門便慌得不行,沒等過多詢問便將罪行吐露了個一乾二淨。段某梅早就死了,簡訊是他用段某梅手機發的,那麼孫蟲奇為何要殺害段某梅?

一切都是為了錢,何某跟段父都在一個礦區煤窯有產業,段某梅的經濟上就比較富裕。手中有大量的現金和存款,平常打牌以娛樂為主,不在乎輸贏。比較大方,贏錢了會請牌友吃飯,牌友缺錢了也會借一點兒。成為牌友之後,段某梅對孫蟲奇還算是不錯,可她萬沒想到自己的有錢和大方竟然會成為了催命符。

孫蟲奇極度缺錢,他之前給別人當司機跑車賺錢,後來在賭場上認識了一個姓張的女人。利用私人關係貸了一筆高利貸幫張某買了一輛車,但由於張某自己不會開車,便把這輛車轉包給了孫蟲奇。貸款自然也從張某那兒轉到孫蟲奇手裡,原本想著跑車賺了錢就能還上,然而跑車並不順利。高利貸利滾利是十分可怕的,眼看著利息越滾越多,他有些急了。

想出一個餿主意,背著妻子孫榮霞和張某把車給抵押了四萬元的高利貸,以此為賭資翻本賺錢償還以前的貸款。問題是賭桌上哪有一家總是贏的,他這想法無異於痴人說夢,但凡頭腦清醒一點就該及時收手。無奈孫蟲奇賭蟲上腦,顧不得去想這些,結果就是債台高築的情況又把這四萬元賠了個精光。

走投無路之下,孫蟲奇就想到了搶劫,搶劫對象就是幫過他不少的段某梅。為確保萬無一失,他還找上了同樣欠外債的堂哥孫紅奇,三人一同作案。2008年5月15日0時許,孫榮霞藉口跟丈夫吵架了,到段某梅那兒避一避。實則是確定段家沒有別人,順帶給孫蟲奇、孫紅奇一個來段家的藉口,十幾分鐘後兩人用找孫榮霞為藉口進入段家。

此時孫榮霞藉故離開段家,孫蟲奇、孫紅奇趁機控制住了段某梅,她一個弱女子怎麼會是兩個大男人的對手。接下來發生的事可想而知,段某梅為了自己不受傷害,只能主動交代出家裡財物位置以及銀行卡密碼。誰知乖乖說出一切還是沒能保住性命,他們將屍體丟去孫蟲奇家的紅薯窖中,第二天用兩車土一車石子給填上。

他們自以為做的萬無一失,沒想到一次取錢,就暴露了身份。世上從沒有完美的犯罪,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乾的惡事終有一天是會曝光的。如果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而沒有出於搶劫目的故意傷人、殺人。那麼只構成搶奪罪,可為劫取財物,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藉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

那麼便構成搶劫罪,像這起案件的暴力在取得他人財物的當場實施,同時侵犯了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以及公民的人身權利。應當以搶劫罪論處,另外在實施搶劫後為掩蓋自己罪行而殺人滅口,殺人行為與搶劫沒有內在聯繫。因此是兩個獨立的犯罪,應當分別定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兩罪並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運輸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孫蟲奇、孫紅奇僅僅是為了搶奪財物、為了掩蓋罪證,就可以對一個無辜的人下殺手,甚至還是這個人十分配合的情況下。犯罪情節極其嚴重,作案手段特別殘忍,主觀惡性極深。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等待他們的將是法律的嚴懲!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孫蟲奇是從一開始就錯了,最終釀成不可挽回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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