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在門口坐,禍從鄰居來。因為討厭鄰居家養的狗,於是讓兒子把狗打死了。因為這件事鄰里鬧得很不愉快,鄰居還把自己告了。不就是打死一隻狗,難道也構成犯罪?
案情:
孫某以兩萬塊錢收養了一隻狗,該犬訓練有素,性格溫順,不會主動對人類發起攻擊,且能幫李某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
因此,平日孫某也沒有給狗拴繩,狗狗經常躺在自家門前曬太陽,由於狗的體型大,路過的人都感到害怕。孫某的鄰居劉某本來就特別討厭狗。
一天,劉某看到狗狗又躺在門前曬太陽,就打電話叫來自己兒子,謊稱狗咬傷了自己,兒子非常生氣,持木棍將狗活活打死。對於此案,你怎麼看呢?
本案為實際案例,情節有出入,已做增刪,僅供法律探討。
在上述案例中,根據案例實際情況來看,劉某並沒有親手將狗打死,而是通過撒謊並借兒子之手將他人的狗打死,劉某採取欺騙手段,使得兒子信以為真。
劉某支配和控制了兒子打死狗的全過程,由此可見劉某的行為系正犯行為,為間接正犯,劉某負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刑事責任。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損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行為。那麼,故意損壞財物罪到底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呢?你知道嗎?其實,法律早有規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