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不當考核後的著力點 應是突出司法責任追究

2024-10-18     第一財經

日前召開的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委會(擴大)會議和黨組會議決定,取消一切對各級檢察機關特別是基層檢察機關的不必要、不恰當、不合理考核(下稱「不當考核」),突出進一步落實和完善司法責任制,推動「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雖然做出上述決定的背景是反對形式主義,但在提高辦案質量、切實保護公眾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上具有更深刻的意義。

上述會議指出,有一些檢察機關、一些檢察人員過於關注數據指標、考核排名,把工作著力點放在片面追求數據好看、排名靠前上,沒有把注意力集中在高質效辦案上。究其原因,不當考核是重要因素。

不當考核影響的不單是辦案效率,更會影響辦案質量,甚至會滋生出冤假錯案。一方面,司法機關內部的考核機制不容許有所謂錯案發生,發生了就要追責。於是不論是有些司法機關本身,還是具體辦案人員,往往會採取各種手段,包括非法手段,把有些先入為主的案件辦成「鐵案」。

另一方面,一起案件一旦被權威部門或者是相關領導「定性」,也需要司法機關接續辦成「鐵案」。而「鐵案」本身,很難說是一個科學的概念。

這樣的例子屢見不鮮。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有的考核機制變相成為掩錯促進機制,不該逮捕的逮捕了,不該起訴的起訴了,不應認罪認罰的被迫認罪認罰了。

上述會議強調,要更加重視、一體抓實檢察業務管理、案件管理、質量管理。這「三個管理」的核心是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主線是落實和完善司法責任制,抓手是案件質量評查和司法責任追究懲戒,目標是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其中,「司法責任制」「司法責任追究懲戒」是關鍵所在。

開展司法責任追究懲戒工作,是全面準確落實司法責任制的重要一環。最高人民檢察院明確要求,對於檢察履職中故意違法辦案、失職瀆職存在法定重大過錯的,必須嚴格追責問責,防止產生「破窗效應」。

數據表明,自2020年《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追究條例》施行到今年7月,全國檢察機關共嚴肅追究了280多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的檢察人員司法責任。

今年7月,上述《條例》修訂。其中明確,在司法辦案工作中故意違反檢察職責的,或者因重大過失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承擔司法責任,依紀依法追究相應的紀律責任、法律責任。檢察機關受理違反檢察職責線索後,先從線索所涉案件入手,經分析研判檢察環節確有過錯、檢察人員可能存在違反檢察職責行為的,啟動司法責任調查程序。

同時也明確,檢察人員在司法辦案工作中,雖有錯誤後果發生,但盡到必要注意義務,對錯誤後果發生僅有一般過失的,不承擔司法責任。

這兩條規定既有「嚴」,也有「松」,目的都是為了促進嚴格依法辦案,鼓勵擔當作為。在考核中可以適當容忍錯誤,但絕不容忍故意惡意犯錯甚至違法犯罪。

10月9日召開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會強調,要充分履行檢察職能,嚴格依法辦案、公正司法,切實防止和監督糾正趨利性執法司法、違法查封扣押凍結企業財產等問題,促進規範涉企執法司法行為。

這既是檢察機關的自我規範,也體現出其監督職能。數據表明,今年上半年,全國檢察機關共批准逮捕36.7萬人,同比上升18.5%,這中間有嚴格執法、司法等因素,但上升速度也不慢。同時期,全國檢察機關針對偵查活動違法行為,提出糾正19.2萬件次,監督採納率98%。這些現象要引起人們思考,也要體現在將來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考核中。

總之,司法機關的每一項工作都要充分體現公平正義,都要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取消司法機關的不當考核項目,可以提高效率,更重要的是促進司法機關回歸高質效履職辦案本職本源。

在這一點上,要著眼現在,規範將來,還要追溯既往,確保每一起案件都能經得起歷史的檢驗,都能讓公眾感受到公平正義,這才是最好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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