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下信託的隔離保護功能會被挑戰?
儘管中國法律賦予了對信託財產的隔離保護效力,但下列情形可能導致信託的隔離保護功能被挑戰:
1、信託無效
《信託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無效:(a)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b)信託財產不能確定;(c)委託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託的財產設立信託;(d)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託;(e)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範圍不能確定;(f)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信託被銷撤
《信託法》規定,委託人設立信託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信託。該申請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歸於消滅。
3、信託財產被強制執行
《信託法》還規定了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的如下例外情形:
(a)設立信託前債權人已對該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並依法行使該權利的;
(b)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
(c)信託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
(d)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若出現信託無效或信託被撤銷情形,則用於設立信託的相關財產不屬於信託財產,自然無法對抗債權人或第三人的追索;若存在強制執行信託財產的情形,則相關權利人享有優先受償權利。
二、如何適當操作信託安排?
基於上述,為確保信託可以確實起到隔離保護的作用,則委託人須保證所設立的信託是一個有效信託,不會被申請撤銷,且信託財產不會被追訴。為此,在具體操作中,擬設立信託的委託人應特別注意:
(1)用於設立信託的財產應無瑕疵。即,委託人應確保用以設立信託的資產是確定的、可流通的,合法擁有且無任何限制性權利。例如,在信託設立前已經附有抵質押權利的資產、屬於贓物之類的資產、為法令禁止流通或未取得流通批准的資產,均非可用於設立信託的合格資產。
(2)設立信託不涉嫌轉移資產惡意逃廢債情形。包括在設立信託前,委託人不應存在即將到期或預期違約的大額債務,也不存在經濟類刑事犯罪或已被立案偵查等情形。
(3)應確保信託財產合法有效地交付,完成現行法律要求的財產轉讓過戶手續。針對一些特定資產,諸如上市公司股權(尤其是5%以上股權、上市公司控股權),在實施轉讓過戶前,還須注意遵守上市地的相關監管規定,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取得交易所的認可或同意,獲得有關豁免(如適用),避免因轉讓程序瑕疵導致無效或無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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