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25日,河池環江毛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覃治堅等15人涉惡案件進行一審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以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分別判處覃治堅等1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至十個月不等。
法院審理查明
自2013年以來,被告人覃治堅等該縣大安鄉籍貫人員經常糾集在一起吃喝玩樂,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形成以覃治堅七名被告人為主要成員的惡勢力犯罪團伙,在團伙成員與他人發生衝突時,互相幫忙以暴力進行報復。
01、酒後引口角,持刀故意捅傷他人
2013年3月9日凌晨,被告人覃治堅以蘭某瑋叫人用刀捅破其兄的車子輪胎為由,引發雙方口角互毆,同行的覃某和尹誠(另案處理,已判刑)拔出刀具追趕蘭某瑋,尹誠用卡刀將其捅至重傷致殘。
2018年1月20日凌晨,被告人覃某與覃贈(已判刑)酒後因碰到梁某明等四人在自己的車子前面跳舞嘻鬧,遂與四人發生口角摩擦。期間,覃某用砍刀揮舞並喝止四人,覃贈用隨身攜帶的彈簧摺疊刀捅傷梁某明等人,致兩人重傷,一人輕傷。
02、暴力脅迫,糾集人員尋釁滋事
2017年4月3日晚,被害人韋某岩等三人酒醉入住酒店時,韋某岩不小心將酒店的花盆打碎。覃某打電話糾集人員向韋某岩索要賠償。雙方因賠償意見不合發生爭吵。被告人蒙某安向韋某岩面部噴射辣椒水,對其拳打腳踢,後其餘人員對潘某、覃某根進行毆打,威脅兩人賠錢給酒店,致韋某岩等三人受傷。
2018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覃良軍等人因在酒吧與服務員發生口角,遂隨意打砸酒吧電視、門窗玻璃等,造成酒吧經濟損失共計3215元。
03、「幫派互助」,持械與他人鬥毆
2018年5月6日凌晨,因韋某在酒吧與譚某軒、蘭某日發生爭吵,遂叫被告人覃超敢等人過來撐場子,幫忙打人,四人各持長約1米的砍刀到酒吧找譚某軒、蘭某日,隨後蘭某日也從酒吧拿出牛角刀,雙方對峙中,譚某軒手臂被砍傷、蘭某日多部位被砍傷。
2017年6月12日凌晨,團伙成員覃某看見他人發小廣告而起口角爭執,遂讓人打電話叫覃治堅等人到現場,持械聚眾鬥毆,後致被害人受傷。
另外,覃治堅等被告人還經常糾集人員,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蓄意挑釁,毆打他人。2013至2019年間,該勢力犯罪團伙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在該縣城實施多起刑事犯罪及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其中故意傷害3起,尋釁滋事3起,聚眾鬥毆2起,毆打他人3起,造成10餘人受傷,其中重傷4人,輕傷4人,輕微傷4人,損毀公私財物價值3215元,嚴重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生活、經濟秩序,造成較大社會影響。
法院審理後認為
被告人覃治堅等15名被告人藐視法紀和社會公德,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在該縣區多次實施犯罪活動,嚴重破壞公共秩序,其行為觸犯刑律,構成故意傷害、尋釁滋事、聚眾鬥毆罪。
法院判決
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相關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覃治堅犯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
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至十個月不等。
記者:周娜
圖片來源:河池中院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bPUHPW8BMH2_cNUg9yB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