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都清楚,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都算是弱勢群體,而為了避免他們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則法律中要求要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設立監護人。但不是任何人都能做監護人的,那麼法律中規定哪些人是可以做監護人的呢?
網友諮詢:
哪些人可以擔任未成年的監護人
律師解答: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3、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4、沒有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律師補充:
未盡監護義務承擔什麼責任?
1、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需要承擔的責任:監護人的行為侵犯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侵害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法院還可以根據有關人員和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2、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3、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4、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黎棟律師簡介
黎棟律師,湖北浩澤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法學碩士。擅長領域—刑事辯護,經濟糾紛,損害賠償,股權糾紛,公司法務,企業法律制度,智慧財產權,婚姻,繼承,投資糾紛。本律師將盡力維護受託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他人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