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期是勞動者因享受用人單位給予的特殊待遇而與用人單位約定的應當為其工作的年限。約定服務期,以用人單位與員工存在勞動關係為前提。
網友諮詢:
勞動合同中如何約定如何約定服務期?
律師解答:
「服務期」協議是合法的,但要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服務期有著嚴格的條件:第一是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第二是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只有同時滿足以上兩個條件,才可以約定服務期。
服務期規則的本質,是限制勞動者辭職權的行使。一般來說約定服務期的形式是訂立服務期協議,寫明公司花錢專門對勞動者進行了何種專業技術培訓、勞動者需要在提供滿多少年服務期之後方可離職、提前離職的違約金等事項。服務期協議最好是書面形式,方便舉證,雙方也要有落款簽章,否則容易被法院否認其法律效力。
律師補充:
專業技術培訓是用人單位委託具有培訓或者教育資格的第三方進行培訓,並且支付了相關的培訓費用,而且培訓費數額應當是比較大額的。專項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培訓期間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單位社會保險費、單位公積金,因屬於法律強制性規定,不應認定為培訓費用。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服務期】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石慧來律師簡介
執業至今一直從事專職律師工作,共辦理刑事、民事、經濟、及非訴訟案件數百起,積累了豐富的訴訟經驗,其中代理的大多數案件均以勝訴或調解結案,不僅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得到了較高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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