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信富投顧朱新寶收警示函 電視節目中給投資建議

2020-04-08     中經網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8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網站今日公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 53號)顯示,經查,當事人朱新寶作為證券投資顧問在電視節目中對特定股票作出確定性的持有建議,同時對風控軟體功能存在誤導性表述。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和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按照《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決定依法對朱新寶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要求朱新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客觀、專業、審慎地發表評論意見,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當事人朱新寶,本科,自2004年6月30日至2010年7月23日期間曾就職於廣州經傳多贏投資諮詢有限公司、和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北京中方信富投資管理諮詢有限公司,自2011年1月28日至今任北京中方信富投資管理諮詢有限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投資顧問)。

北京中方信富投資管理諮詢有限公司成立於1997年8月18日,註冊資本2000萬人民幣,張松為法定代表人、大股東、實控人、經理,持股比例55%。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以軟體工具、終端設備等為載體,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或者類似功能服務的,應當執行本規定,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觀說明軟體工具、終端設備的功能,不得對其功能進行虛假、不實、誤導性宣傳;

(二)揭示軟體工具、終端設備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風險,不得隱瞞或者有重大遺漏;

(三)說明軟體工具、終端設備所使用的數據信息來源;

(四)表示軟體工具、終端設備具有選擇證券投資品種或者提示買賣時機功能的,應當說明其方法和局限。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不得通過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公眾媒體,作出買入、賣出或者持有具體證券的投資建議。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及其人員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並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責令清理違規業務、責令暫停新增客戶、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朱新寶)

〔2020〕53號

關於對朱新寶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朱新寶:

經查,你作為證券投資顧問在電視節目中對特定股票作出確定性的持有建議,同時對風控軟體功能存在誤導性表述。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和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按照《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依法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客觀、專業、審慎地發表評論意見,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0年3月27日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b5RMWXEBrZ4kL1VipWL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