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城市供熱管理,維護供熱單位和熱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西安市集中供熱條例》,制定《西安市集中供熱條例》實施細則。
用戶交納熱費達小區60%以上應供熱
第十四條 熱用戶應及時足額向集中供熱企業繳納當季熱費。往季因故欠繳的熱費,應一併結清。
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的新建、改建、擴建居民小區,當年申請用熱戶數達到小區居民總戶數的60%以上,或用戶交納熱費達到應交納總熱費的60%以上時,集中供熱企業應當予以供熱。
接到室溫不達標投訴12小時內回應
第二十一條 集中供熱企業或者物業服務公司接到用戶反映室溫不達標投訴的,應在12小時內回應並安排進行入戶測溫。供熱企業的測溫結果,以及集中供熱企業不能在規定時間內測溫而由物業服務公司測溫的結果,都可以作為退費依據,測溫結果由測溫單位和用戶同時簽字。
設施故障2小時內到達現場
第二十七條 用戶應安全使用其室內供熱設施,設施發生故障時,用戶應當及時通知物業服務公司或集中供熱企業,物業服務公司或集中供熱企業應當在2小時內到達現場,採取措施組織搶修,恢復供熱後,用戶按照事先確認的收費標準支付搶修費用。
END
文字 | 桃子君
編輯 | Seven
審核 | 李巍 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