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學子毀約的「坑」,該多少違約金來填

2024-05-10     海峽導報

原標題:對學子毀約的「坑」,該多少違約金來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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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玉勝

得到不足以支付一個月房租的違約金,卻錯過了就業黃金期——這是上海某985大學材料方向研三學生李燃(化名)目前的處境。讓他面臨如此境遇的原因是:招聘企業毀約了。

當下正值高校畢業生就業季,一些車企、網際網路大廠出現毀約行為,打亂了那些剛從象牙塔邁入社會的大學生的就業規劃,讓很多人不知所措。(5月8日《海峽都市報》)

用人單位招聘與應屆大學生應聘雖然說是雙向選擇,但前者失信毀約行為對後者來說不僅很容易造成一個巨大的「坑」,而且往往近乎「滅頂之災」。這不僅緣於其「熬夜準備面試、精心製作簡歷、每日練習英語口語等」應聘努力的白費,更在於其蒙受了錯過應屆生就業黃金期的巨大機會成本損失。故此,保障應屆畢業生的錄用權益,就當提高「企業毀約」的失信成本。

許多應屆大學畢業生在面對企業毀約時留言稱,這是他們由「學生轉變為勞動者的第一步」,也是其踏入現實社會後的首次就業實踐,遭遇此類「坑」著實讓他們猝不及防。多位業內專家就此指出,企業毀約將嚴重影響畢業生就業信心,甚至使一些畢業生較長時間找不到工作。因此,企業應當履行社會責任,規劃好用人招聘計劃,避免任意毀約行為。

曾幾何時,不少高校畢業生曾是就業協議的毀約方,用人單位一度希冀通過約定天價違約金來制約大學生毀約。但是鑒於大學生尚屬無工資收入一方,支付違約金能力有限,2019年國家教育部提出建議,違約金不得超過5000元。這或為利益權衡後的合理額度。但如今更多的卻是用人單位的違約,區區幾千元的經濟賠償顯然難以彌補應屆畢業生的機會損失。簡單處理企業取消錄用行為,並未包括應屆生的隱性損失,比如應屆畢業生在簽約一些單位後通常可以直接獲得落戶資格;一些公務員和事業單位的招聘崗位明確要求只面向應屆生,等等,此類權益被剝奪的損失難以用金錢衡量。

提高企業毀約成本,應當在現行勞動法規的框架下,充分考慮勞動者的機會成本,並直接規定相應的賠償標準。特別是,如果某些企業在明知無法履行招聘承諾的情況下,仍然出於「打廣告」「顯信心」等目的進行招聘活動,就將構成惡意招聘行為,既損害應聘者權益,更對社會誠信體系造成破壞。相應提高企業對應屆畢業生的賠償標準,既可彌補受害者所受損失,也可以防止惡意招聘行為,更好地維護正常就業秩序、助力誠信社會建設。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ab611f7df1fce8762366b130ad24709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