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江區法院宣判一起二十三名被告人涉「套路貸」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2019-10-15     迎江區委宣傳部

公訴機關指控徐某明等23名被告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詐騙罪一案,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法院於10月15日公開宣判。分別判處該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徐某明、李某華、肖某、劉某、陸某有期徒刑十八年三個月、十七年九個月、十七年三個月、十七年、十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三十八萬元至十九萬元不等。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至七年九個月不等,相應判處罰金三千元至六萬三千元不等。


宣判現場

迎江區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徐某明、李某華、肖某、劉某共同出資200萬元,在江西省南昌市成立南昌優信信息諮詢有限公司;同年12月,四人又在安慶市迎江區紫峰大廈B座10樓先後成立安慶優信信息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慶優信公司)、安慶銘鑫信息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銘鑫公司)。被告人陸某獨自出資95萬元在上述同一地點成立安慶龍勝信息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勝公司),並交由徐某明、李某華、肖某、劉某管理。安慶優信、銘鑫、龍勝三家公司假借民間借貸之名,以無抵押擔保為誘餌,誘使被害人借款並簽訂借款數額1.5倍左右的虛高借條、收條或借款合同,公司財務按被害人借款數額放款至被害人銀行帳戶後,要求被害人立即將上門外訪費、保證金(二期本息)、服務費、材料費等高額費用轉回公司微信帳戶。涉案公司通過製造資金走帳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使得借款人實際到手的數額遠低於借款數額,利息每日4‰左右,每周為一還款周期,逾期另行收取逾期費,對逾期未還款電話催收無果的被害人,由催收人員採取打電話、上門滋擾、糾纏、噴漆或非法拘禁、毆打等手段進行催收,並要求被害人按虛高借條數額還款。

其中被告人徐某明為安慶優信、銘鑫公司出資人,系公司的總負責人,並提供放款、收款銀行帳戶。李某華為安慶優信、銘鑫公司出資人,且系安慶三家公司日常經營的具體管理者,負責三家公司風控並參與管理催收。肖某為安慶優信、銘鑫公司出資人並監督李某華工作,也參與管理催收。劉某為安慶優信、銘鑫公司出資人並為龍勝公司提供放款、收款銀行帳戶,陸某為龍勝公司的出資人。其他被告人分別為公司財務、前後期催收人員。

上述人員糾集在一起從事上述「套路貸」犯罪活動騙取被害人財物,並採取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催收「借款」,有組織地實施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或尋釁滋事等犯罪行為,先後作案70多起。至2018年4月,被告人徐某明、李某華、劉某、肖某詐騙663473元,其中未遂168214元,敲詐勒索154656元。陸某詐騙288441元,其中未遂58400元,敲詐勒索83159元。各被告人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以徐某明、李某華、肖某、劉某、陸某為首要分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迎江區法院經審理認為

各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敲詐勒索他人財物;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隨意毆打他人或多次恐嚇他人,情節惡劣。各被告人實施的上述犯罪行為相應構成詐騙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和尋釁滋事罪。

上述被告人為共同實施犯罪組成了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系惡勢力犯罪集團,被告人徐某明、李某華、肖某、劉某、陸某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被告人吳某群、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他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

法院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地位及法定或酌情量刑情節,案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安慶市迎江法院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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