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強拆了,行政機關不承認是其強拆的,該怎麼辦?
導讀:近年來,征地拆遷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因為征地拆遷所引發的矛盾也層出不窮。而在所有徵拆問題中,最令老百姓憤怒和無措的是房屋被強拆了,卻不知道是什麼時候拆的,是誰幹的。想要到法院起訴,也不知道該告誰?隱約知道肯定是某個行政機關干,但又拿不出證據來?這對我們老百姓來說是非常不公平的。遇到這種事情的時候,百姓可以怎麼辦呢?
現實生活中,暴力強拆的事件不在少數。有些徵收單位為了能夠高效率地完成拆遷目的,節省時間,經常會乘著被徵收方不在的時候或者是半夜的時候,找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偷偷給房子強拆了,等到被拆遷人反映過來的時候,發現房屋已經被拆的七零八落了,更重要的是還不知道是誰幹的。徵收方這麼做的目的除了儘快完成拆遷項目之外,還為了逃避責任。這令被拆遷人異常憤怒,甚至會引發老百姓到市政府門口、村委會門口「蹲點」「掛橫幅」等「不良」事件。
因為,想要到法院起訴的一般前提條件是知道被侵權的行為和侵權人,如果被拆遷人不知道是誰強拆了房子的話,那想起訴也不知道應該告誰!或者是雖然有懷疑的對對象,但因為強拆時不在現場,也沒有啥證據能夠證據,似乎被拆遷人找不到救濟的窗口了。被拆遷人遭受的損失,誰來負責?
因此,為了保護被拆遷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判例中確定了「誰行為,誰被告;行為者,能處分」的原則,還確定了推定強拆主體的較大可能性原則。根據最高法2018年行申4338號的裁判要旨:在起訴時無法確定行政行為的適格主體時,如果沒有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自認該行政行為,看被訴的行政機關在法律上或事實上是否與被訴的行政行為有較大的關聯性,即該行政機關是否具有巨大的可能做出該行政行為,如果有可能,則先在立案環節認可該行政機關的被告資格在審判過程中進行審查是否確實要承擔該行政行為的責任;如果沒有可能性的,則不能被認為是被告,法院可以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最高法院的案例充分考慮了被拆遷人的權利,。因為對被拆遷人來說,證明房屋被強拆這一事實很容易,但是證明是誰拆的卻並不容易,尤其是在被拆遷人並不知情的情況下房屋遭拆除的,所以這也就導致了一些地方法院可能在偏袒當地政府的情況下直接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造成被拆遷人無從維權的情況。
而有個這個參照,被拆遷人只需要證明房屋被拆遷的事實行為以及既極有可能是當地政府所為,人民法院就應當立案審理,並在審理過程中確定誰是適格的主體。如果徵收人無法證明強拆行為不是自己所為的話,則可以推定徵收人即當地徵收機關為適格被告,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