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立不上案,怎麼辦?

2020-07-30   沈玉潮律師

原標題:「民告官「立不上案,怎麼辦?

「民告官「立不上案,怎麼辦?

隨著我國立法制度的逐漸完善,「民告官」不再成為老百姓害怕的事項,若行政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老百姓的合法權益,很多老百姓不再抱著「胳膊擰不過大腿」的心態,不再選擇妥協,而是選擇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權益。然而,在當今中國社會行政訴訟案件中仍存在「三大難題」,即立案難、審理難以及執行難。很多拿起法律武器的老百姓卻在第一步立案階段就被困住,無法繼續前進。今天浩碩律師就帶著大家對行政訴訟案件立案難的相關問題進行解析。

首先,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的相關規定處理當事人的起訴狀,判定其是否符合起訴條件,即當事人是否具有適格原告的資格、是否擁有明確的被告以及是否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然後對於符合起訴條件的當事人,則應當登記立案;對於不能當場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接受起訴狀,並出具收到起訴狀日期的相關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認為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則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並註明理由。當事人若被拒絕立案,且法院不出具不予立案、不予受理的相關裁定的,當事人可以選擇和原法院立案庭進行溝通,要求法院或立案或給予書面裁定或出具接收材料書面回執。

其次,當事人在溝通協商後無果,人民法院還是選擇不作為,則當事人可以選擇投訴或者申請檢察院監督。根據《行政訴訟法》的第五十一條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在遇到沒有正當理由法院不予立案的情況下,可以選擇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予以處分。同時,由於我國人民檢察院是我國行政機關的監督機構,需要對立案中的違法問題進行監督,因而,當事人也可以選擇申請檢察院監督。

除此之外,對於人民法院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選擇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的相關規定可知,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或者指令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案件。但是向上級法院起訴需要前置條件,即當事人得證明自己已經向下級人民法院起訴過。那應當如何證明呢?浩碩律師在此提醒您,當事人向原法院申請立案被拒絕後,可以通過郵寄起訴狀的方式進行起訴,並保存相關郵寄底單,此類底單就是證據。

雖然在「民告官」案件中立案難的問題目前無法迴避,但是我們一定要堅定信心,不能知其難而退卻,要在必要時刻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及時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