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湖北輔警考試法律知識:自首相關考點

2019-08-08     湖北公考小助手

在刑法中關於刑罰的適用,很多同學分不清立功和自首,所以今天就由中公的資深講師給大家講解一下到底什麼是自首。

【知識點一】自首包括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自動投案: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投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但是對於犯罪嫌疑人被親友採用捆綁等手段送到司法機關,不能認定為自首)。

如實供述:1.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外,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的犯罪事實,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否則,不能認定為自首。2.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是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例一】下列情形中屬於自首的是( )

A.犯罪嫌疑人甲主動向司法機關揭發乙的犯罪行為

B.乙重傷他人,被家人扭送到司法機關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C.犯罪嫌疑人丙,如實供述後又翻供

D.丁和戊共同搶劫後,丁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是並未提及戊

【答案】B。解析: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行為。所以A是立功。C選項如實供述後又翻供不能認定為自首。D選項丁和戊共同犯罪,丁在供述時並未提及戊所以不構成自首。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投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故本題答案選B。

【知識點二】特別自首: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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