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48小時」之爭二審開庭 自治區人社廳副廳長出庭應訴

2019-09-11     玉林中院

9月11日上午,上訴人玉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玉林市人社局)、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以下簡稱自治區人社廳)因工傷認定糾紛一案在玉林中院公開開庭審理。玉林市人社局局長程華安、自治區人社廳副廳長潘志金出庭應訴。

2018年3月26日,陸川縣某中學指派王某某帶隊前往南寧市賓陽中學考察學習,27日上午王某某身體不適被送至賓陽縣人民醫院搶救治療,該院病例記載,王某某入院日期為:2018年3月27日9時。2018年3月27日14時27分,醫院對王某某的病情作出初步診斷。3月29日9時20分,王某某因病情加重轉入ICU,同日12時05分王某某出現休克,經家屬要求醫院持續搶救至3月29日13時30分,家屬要求出院,予以辦理簽字自動出院。出院醫囑:繼續院外治療。家屬自述,出院後不到二十分鐘,王某某停止呼吸。

同年4月14日,王某某家屬向玉林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玉林市人社局認為,王某某於2018年3月29日13時50分病故,距入院治療時間2018年3月27日9時已超過48小時,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故作出不予認定視同工傷的決定。王某某家屬不服,向自治區人社廳申請複議,複議結果為維持玉林市人社局的決定。王某某家屬不服,遂訴至玉州區法院。

一審法院認定,初次診斷時間並不等同於入院時間,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的有關規定,初次診斷時間應為醫院入院記錄記載的「初步診斷」時間,而醫院記載的「初步診斷」時間明確為2018年3月27日14時27分,距離玉林市人社局、自治區人社廳認定的王某某的死亡時間2018年3月29日13時50分,並未超過48小時。因此,玉林市人社局不予認定王某某的死亡視同工傷事實不清,遂判決撤銷了玉林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和自治區人社廳作出的複議決定,由玉林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審判決後,玉林市人社局、自治區人社廳不服,向玉林中院提出上訴。

為保證庭審質量和效果,庭審前,合議庭成員深入了解案情,認真閱讀案卷材料,有針對性地做好庭審準備。

庭審中,主要圍繞各方的爭點王某某的死亡應否認定視同工傷進行。各方當事人就「48小時」的起算時間和王某某的死亡時間進行了唇槍舌戰,對「初次診斷」、「初步診斷」的見解各抒已見,對爭點進行了辯論,並充分發表意見。

整個庭審依法進行,重點突出、層次分明、張弛有度。該案將擇日宣判。

作者丨陳蘭芳

圖片丨陳曉蓓

編輯丨梁 毅

玉林中院新媒體團體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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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Yp8_IW0BJleJMoPM6NK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