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檢察院五級檢察官助理 張鵬飛。
檢察機關作為憲法確立的國家法律監督機關,肩負著防止糾正刑事錯案發生的職責,既要使有罪的人依法受到刑事處罰,也要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產生刑事錯案的原因有辦案機關重協調配合輕監督制約、司法行政化傾向不同程度存在,少數司法人員不能理性對待刑事案件當事人、重經驗辦案輕理論指導、缺乏基本的司法責任擔當、司法作風不紮實等諸多因素。為了避免刑事錯案的發生,刑事訴訟法從制度上設置了檢察機關立案監督、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審查申訴四道關口,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防範公安機關的偵查錯誤,監督人民法院的審判錯誤。
一、嚴把立案監督關口,勇於擔當敢亮劍。刑事立案是自訴案件之外刑事訴訟案件的程序起點,也是關係到每一位犯罪嫌疑人命運的轉折點。所有的刑事錯案,特別是重大冤假錯案都起始於錯誤立案。刑事立案的標準是公安機關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縱容犯罪致使犯罪嫌疑人逍遙法外,嚴重損害被害人的權益;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偵查而錯誤立案偵查,加上刑事立案後撤銷案件難,會嚴重侵犯人權、增加信訪壓力、浪費司法資源。檢察機關需著重監督公安機關可能存在違法動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經濟糾紛,或者利用立案實施報復陷害、敲詐勒索以及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等違法立案情形。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監督職能,具有事前監督的性質和提前預防錯案的功能,發揮好了能夠防患於未然。當檢察人員發現不應當立案而立案或者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時,要敢於亮劍、勇於說不,依法堅決督促公安機關立案或撤案,築牢防範刑事錯案的第一道防線,將刑事錯案扼殺在刑事訴訟的搖籃中。
二、嚴把審查逮捕關口,謹慎理性把准脈。審查逮捕是檢察機關防止刑事錯案的第二道關口,向前可糾正公安的錯抓錯拘,監督撤銷案件和釋放犯罪嫌疑人,向後可避免檢察機關的錯訴和法院的錯判,同時可防止以後糾錯時浪費大量的司法資源。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的標準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大量已糾正的刑事錯案表明,犯罪嫌疑人在審查批捕環節一旦被錯捕,往往會一錯再錯、一錯到底,最終將會造成無法挽回損失、難以估量的後果。審查逮捕時,檢察人員要根據偵查機關立案偵查調查的現有證據,結合刑事犯罪理論認清主要犯罪事實,把准案件的定性,尤其批准逮捕時需以對案件當事人高度負責的態度慎之又慎。
三、嚴把審查起訴關口,明察秋毫織細網。審查起訴是檢察機關防止刑事錯案的關鍵關口,追訴漏罪漏犯,絕不讓無罪案件進入法院審判程序,監督糾正法院錯判無罪放人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標準是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審查起訴代表國家提起公訴,向審判機關求刑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追求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絕不可掉以輕心。檢察人員在前期審查逮捕的基礎上,篤行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非法證據排除等法律原則,對決定定罪影響量刑的所有證據,進行細緻入微的全面審查,保證案件的質量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發現問題特別是重大錯誤時,要勇於自我認錯及時踩剎車,將刑事錯案扼殺在檢察環節,絕不讓案件"帶病"起訴到法院。
四、嚴把審查申訴關口,匡扶正義辦精品。審查刑事申訴是檢察機關防止糾正刑事錯案的最後一道關口,也是司法機關維護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擁有事後監督和事後救濟的雙重性質。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抗訴的標準是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檢察機關辦理刑事申訴案件,具有回看拘捕訴判全程、檢視錯誤瑕疵的獨特視角,能夠發揮對內製約、對外監督刑事辦案的獨特職能,糾正刑事錯案儘管有阻力有困難但職責重大使命光榮。檢察人員在辦理刑事申訴案件時,要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從刑事申訴的理由出發,發揚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依法公開公正地進行全案審查複查,糾正錯誤的決定和裁判,維護正確的決定和裁判,堅決做好亡羊補牢的工作,保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保障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在檢察機關刑事申訴審查把關和監督下,備受關注的"張氏叔侄強姦殺人案"、"李錦蓮故意殺人案"、"鄒俊敏販賣毒品案"等重大刑事錯案均得以依法糾正。
做優刑事檢察是立體式全方位的工作,需不斷優化監督立案、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審查申訴四位一體整體發力的防錯糾錯機制。每一位從事刑檢工作的檢察人員,都承擔著防止和糾正刑事錯案的重大職責。捕訴一體化改革背景下,員額檢察官要按照高檢院"求極致"的要求,樹立勇於擔當的主體責任意識,以案件質量為生命,戰戰兢兢如履薄冰地辦理每一起刑事案件,堅決以通知立案或撤銷案件、不批捕、不起訴、提出抗訴、發出再審檢察建議的方式將刑事錯案擋在法律門外,不辜負黨和人民的重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