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都一男子抓捕癩蛤蟆,竟然構成犯罪

2019-07-26     江都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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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都五旬老漢為獲取額外收入,

非法捕獵國家保護野生動物達到20隻,

並在集貿市場公開售賣,

被民警當場查獲。

近日,經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人民檢察院起訴,高郵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獵罪,判決被告人嵇某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沒收作案工具。

被告人嵇某某系邵伯鎮農民,現年51歲,為獲取額外收入,明知獵捕野生動物違法,仍於2018年9月至10月晚間,多次在揚州市江都區邵伯船閘和附近,採用強光手電筒照射的方式,獵捕刺蝟11隻和雉雞1隻,在邵伯鎮「九牛一虎一隻雞」濕地公園河內,採取地籠網捕的方式獵捕中華蟾蜍8隻,並將非法捕獲的野生動物在邵伯鎮的集貿市場附近公開售賣,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

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被告人嵇某某捕獵的雉雞(環頸雉)、刺蝟、中華蟾蜍,均屬於國家保護的重要生態、科研、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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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非法狩獵罪,是指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行為。犯該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同時,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狩獵「情節嚴重」:非法狩獵野生動物20隻以上的;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市民群眾日常生活中常見的麻雀、青蛙蟾蜍、刺蝟、蛇等「三有動物」,都屬於受保護的野生動物,這起非法狩獵案的判決具有重要普法意義。

【檢察官說法】

對於這些常見的國家保護野生動物,

捕獵達到20隻就能構成犯罪,

因此一定要提高認識,

千萬不能觸碰法律底線。

來源:江蘇檢察網

編輯:阿嬌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XM9nLmwB8g2yegND_l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