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全面解讀房屋評估報告!
房屋徵收評估直接關係到補償數額的確定,是房屋徵收補償中的重要程序之一,誠然這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活動,但被徵收人並不是完全沒有參與的機會和能力,學會抓住其中的一些細節,很可能就是維權道路上的有力武器!
首先,房屋評估報告的作出需要下列程序上的要求,若程序違法,則評估報告也就失去了合法性,不能作為補償依據。
一、評估機構首先應徵求被徵收人意見,由被徵收人協商確定;若被徵收人無法通過協商確定,則由徵收部門組織被徵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採取抽籤、搖號等隨機方式確定。
二、經過上述程序確定的房屋評估機構、房地產價值評估師、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具備相應資質,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鑑定工作,並對出具的評估、鑑定意見負責。
三、評估時間點應符合法律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四、初步評估結果完成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房屋徵收評估委託書或者委託合同的約定,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應當包括評估對象的構成及其基本情況和評估價值。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示。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註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存在錯誤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修正。
五、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委託評估範圍內被徵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向被徵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應當由負責房屋徵收評估項目的兩名以上註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並加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簽字。
其次,被徵收人即使在收到分戶評估報告後,仍享有救濟權,可以依法對評估報告提出疑問或異議。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評估辦法》第19條規定,被徵收人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作出解釋和說明。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評估辦法》第20、21、22條的規定,被徵收人有權對評估報告提出異議,具體而言,被徵收人可以採取下列途徑:
一是向房地產評估機構申請覆核評估。時間: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對象: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申請。要求: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覆核評估申請,並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二是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前提:已經申請過覆核評估,且對覆核結果仍有異議。時間:自收到覆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對象: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提出申請。
三是直接就補償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如果被徵收人對評估專家委員會的鑑定結果仍有異議,則按照《徵收條例》第26條的規定處理,即自收到補償決定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收到補償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房屋價值評估的目的是「為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確定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提供依據」,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各位被徵收人應對評估程序的合法性予以關注,並及時行使法律賦予的救濟權利!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X-C9rXMBd8y1i3sJyTZ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