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不接受處理的駕駛員
作出行政處罰告知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將對以下當事人給予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如對此公告有異議的,可以在該公告發出的90日內向違法行為處罰大隊提出陳述和申辯、聽證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該權利。
武漢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19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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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區融媒體中心
來源/長江日報
編輯/胡香玲
終審/田園 孫慶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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