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從天降陷絕境,檢察建議討公道

2019-09-23     濰坊寒亭檢察院

「謝謝檢察官幫我們母子討回公道,讓我們擺脫了生活困境……」近日,張芳滿懷感激之情將一面寫有「依法辦案、公平正義」的錦旗送到了武城縣人民檢察院辦案檢察官手中。




魯檢君了解到,武城縣檢察院依法辦理的張芳民間借貸糾紛檢察監督案,通過提起再審檢察建議、執行監督、支持起訴,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現了在辦案中監督,在監督中辦案,樹立了一體化的總體辦案監督觀,多方位延伸了監督觸角。這背後究竟是一個怎樣的故事呢?還得從十八年前說起……

與前夫協議離婚



張芳和陳志原本是幸福的一家,兩人於2001年結婚,育有一兒一女,日子過得雖平淡卻幸福。但後來,陳志失去了工作,二人無奈於2013年 3月離婚。後來為了孩子兩人於同年7月復婚。但陳志仍然沒有收入,還好久不回家,張芳一人帶著兩個孩子生活,日子非常困難,實在沒辦法,兩人於2016年2月再次離婚。

離婚時兩人協議將位於武城縣縣城某小區的樓房歸女方所有,位於農村的五間平房歸男方所有,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由男方承擔。女兒由女方撫養,兒子由男方撫養,隨同女方生活,男方每月付生活費1000元。

離婚後,張芳帶著兩個孩子一起生活,其間陳志只給過張芳4000多元的生活費,便無了聯繫,一家人的生活全靠張芳2000餘元的打工收入。生活雖然辛苦,但看到兩個孩子健康成長,也很欣慰。

房子不是自己的


但好景不長,平靜的日子又一次被打破。2017年的一天,一個男人敲開了他們的家門來收房租,張芳怔住了,這房子不是買的麼?當時買房時陳志還向張芳要了10多萬元錢,並且給她看了買房合同等證據。而對張芳的質疑,房東拿出了該房屋的房產證、陳志與他簽訂的租房協議等證明材料,向張芳說明了情況,張芳這才知道自己被陳志騙了,他們住的房子原來是陳志租的。因為交不起房租,張芳母子三人被房東趕出了家門。

雪上加霜

工資被法院執行


俗話說,福無雙至,禍不單行。被趕出家門的張芳母子找了一間只有幾十平方米的閣樓安身,冬天冷夏天熱。就這樣,除去房租,張芳每月的收入也所剩無幾,勉強維持生活。就在這時,武城縣法院的工作人員又找到了她,向她表示陳志曾於2015年 4月、11 月以開超市為名向王青借款 8.6萬元,一直未償還,借款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因為找不到陳志,法院在庭審後找到了張芳,並向張芳告知了法律文書公告送達的情況。張芳明確表示不認可,陳志借的錢她根本不知情,也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全被陳志在外面揮霍了,現在讓她去承擔,她承受不起。

不久,張芳收到了武城縣法院的判決,判決由她和陳志償還王青欠款 8.6萬元及利息。不懂相關法律規定的張芳在收到判決後,認為自己沒有錢,也向法院說明了相關情況,法院不會再找她,就沒有理會。但沒多長時間,她打工的工資卡被法院查封了,法院每個月只給她留了600 元生活費,其餘用於償還欠款,直到判決書執行完畢。

張芳一個女人帶著兩個孩子,每個月600 元生活費,還要交房租,頓時感覺生活一下子坍塌了。在找法院解決無果的情況下,她在別人的幫助下,來到了武城縣檢察院,請求檢察院對法院的執行活動進行監督。

檢察官說法


武城縣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員額檢察官 杜紅洲


一、 執行監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按照德州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德州市居民2017 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每人每月 430元。法院在執行中違反法律規定扣押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每個月僅為張芳母子三人留存 600 元生活費,不足以維繫三人的基本生活,執行措施不當致使被執行人生活陷入極端困難,同時不利於兩個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法院的執行行為存在違法情形。

2018年 5月11日,武城縣檢察院依法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建議法院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變更執行措施,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留存最低生活費用。法院予以採納,每月為三人留存最低生活費用1290元。

二、再審檢察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根據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

而該案中,原告在起訴時明確寫明張芳的聯繫地址是其上班的單位地址,法院已在立案後通過調查予以確認。但在送達法律文書時,卻以農村老家地址向張芳郵寄。在郵寄不能送達時,以公告送達的方式向張芳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致使張芳未能及時應訴、及時參加庭審。庭審後,法院在張芳的工作單位找到她,向其告知了法律文書公告送達情況,張芳明確表示不認可。

針對這種情況,承辦檢察官杜紅洲到張芳工作單位調取了她的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表,然後向勞動保障部門調取了繳納勞動保險記錄,證實張芳自2013年 11 月至今一直在該單位工作從未間斷。據此檢察官認為法院在未窮盡常規送達方式的情況下,將法律文書採取公告方式送達,存在剝奪當事人辯論權的情形,遂依法對該案進行監督。

2018年 5月25日,武城縣檢察院依法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法院於2019年 3月8 日再審改判,撤銷原審判決,由陳志償還王青借款 8.6 萬元及利息,駁回王青對申訴人張芳的訴訟請求。

三、支持起訴

根據調查發現的事實,依法向法院發出支持起訴書,支持張芳起訴陳志支付撫養費。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由被告陳志每月給付原告張芳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1000元,至其年滿十八歲且獨立生活時止。

目前,該案涉及所有判決均已生效。

(註:本案中除辦案人員外,

其餘皆為化名 )


來源 :武城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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