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員工主動提出辭職的,單位必須在30天內批准

2019-12-05   法貓貓

眾所周知,我國法律賦予了勞動者自有辭職的權利,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告知用人單位的,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而如果還處於試用期,那麼只需要提前3天告知就能解除勞動合同。

那麼這裡有一個問題,如果一個員工向公司提出了辭職申請後,公司沒有在一個月內為其辦理離職手續,而一個月後員工依舊待在公司繼續上班,那麼此時公司還能以批准員工的辭職申請為由,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嗎?

事情經過

大學畢業後,小龐於2014年7月入職深圳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成為了一名技術員,入職的時候小龐和公司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合同內約定小龐的試用期期限為3個月,試用期工資為5500元,轉正後工資為6500元。

2015年4月,小龐由於高強度的通宵作業導致腰椎受損,隨後小龐以生病休息為理由向部門領導提出了辭職,但部門領導並沒有給予任何回復,一個禮拜後,小龐回到公司正常上班。

2015年10月,小龐在正常上班的過程中,突然收到了公司傳來的一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郵件,郵件內容大致為,經公司高層領導決定後,同意小龐4月份提出的辭職申請,並解除了與小龐的勞動關係。

判決過程

一審法院在審理該案件的過程中,認為公司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屬於違法解僱,判決公司應當支付小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但公司方明顯不符一審判決結果,決定繼續上訴。

公司方表示,小龐本人也沒有撤回自己所提交的辭旨申請,而公司只是延期批覆了小龐提交的離職申請,因此公司方認為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合法的,並不需要支付小龐任何補償。

而小龐則表示,自己雖然沒有撤回離職申請,但自從身體康復後,他便回到了公司繼續上班,而在工作的這段時間,公司也一直為他繳納五險一金,還有按時足額的支付勞動報酬,所以公司六個月後才批覆離職申請的行為,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小龐和公司的勞動糾紛最終打到了二審,最終二審法院最初判決,公司與小龐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小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二倍經濟補償。

案件分析

公司方之所以會敗訴,是因為當小龐向公司提出辭職的時候,公司沒有在一個月內為其辦理離職手續,反而在小龐後續的上班中,依舊為其繳納五險一金和支付勞動報酬,這樣的情況被視為雙方對是否解除勞動關係重新協商一致,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所以這裡要給從事人力資源的朋友們提個醒,一般來說,當員工提前三十天提交了辭職報告,那公司就應該在三十天為其辦理離職手續,如果超過了三十天沒有辦理離職手續,而員工還依舊在公司上班的話,司法實踐中會認為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而這個時候,如果公司在來批覆員工提交的離職申請,向員工發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話,很有可能就會涉及到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只要員工去申請勞動仲裁,那麼公司最後很有可能就會被判違法辭退,支付員工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