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攤經濟風頭來了,人人都想為地攤經濟做貢獻,網上也流傳了各種版本的地攤財富秘籍。
那麼,民警、輔警、公務員群眾能擺地攤嗎?
擺攤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呢?
網上搜集了大量解釋和規定,儘管沒有直接關於民警、輔警、公務員擺地攤的說明,但零零散散關於公務員擺地攤、跑滴滴、送外賣的新聞。
如:2019年04月09日,騰訊網刊載的一則新聞:《離婚背負百萬巨債 濟源女公務員夜市擺攤還債 稱10年總能還清》,新聞中並沒有明確對擺攤行為定性,而是將擺攤作為一種維持生計的重要手段。
當然,有些地方對公務員兼職就明確定性:違規!
如安徽黃山歙縣王村鎮副鎮長在工作時間開滴滴,被紀委查處。據介紹,起當天就賺4塊錢,並稱給公務員丟臉了。利用工作時間跑滴滴的確不妥,但跑滴滴的行為並沒有受到太多指責,畢竟這也是一種維持生計的手段,不偷不搶。
關於公務員擺地攤、跑滴滴、送外賣的定性問題,各地似乎也有不同。
2019年1月,一名自稱屬於揚州市寶應縣的網友「樂樂」在揚州市人民政府網站「寄語市長」頻道留言:
你好,由於生活壓力較大,諮詢下公務員利用周末時間送外賣是否違紀?
寶應縣紀委在揚州市人民政府網站「寄語市長」頻道的回覆稱:
公務員如因生活困難,利用周末時間送外賣,原則上不構成違反黨的紀律,但作為公務人員應當向組織上報告有關情況,並不得影響本職工作的開展。同時,對於確實困難的公務人員家庭,相關黨組織和所屬單位應給予關心慰問。
寶應縣紀委的回覆不僅明確原則不上不違紀,也突出了組織對生活困難公務員的慰問和關心。合情合理,暖人心!
從法理上看,公務員兼職屬於違紀違規行為確實有法有規可依。《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不得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兼任職務。
從「法紀」的角度來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對於此前出現的部分公職人員利用公務員身份在企業或營利性組織兼職(任職),擔任獨董、董事等行為,確實應該以剛性的法律法規來進行約束。
但從情理的角度來看,如果利用業餘時間,不利用公務員身份通過從事合法勞動來增加收入的行為,是否違規違紀卻值得商榷。
5月16日,「中國普法」微信公眾號(司法部)在綜合紀與法觀察、共青團中央、中國紀檢監察報、解放日報等內容後,對「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及《公務員法》中的相關規定作了如下解釋:
實踐中,對何為構成違紀行為的「違規從事營利活動」,一直存在認識上的困惑。如,有觀點認為,黨員幹部只要是工資以外的收入,包括下班後送外賣、借款給他人收取正常利息、出租店面收取租金等均屬於違規從事或參與營利活動。
這種觀點沒有準確把握《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公務員法》的主要精神,簡單機械地理解條文。認定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必須以違反有關規定為前提,要對「營利活動」作限制性、實質性的解釋,而不能簡單地將一些日常經濟行為混同於違規從事營利活動。
具體來說,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加以把握。一是從事營利活動構成違紀的前提必須是違反有關規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和修訂後的《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均設置了「違反有關規定」的前置條件。
一是從事營利活動構成違紀的前提必須是違反有關規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和修訂後的《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均設置了「違反有關規定」的前置條件。
「有關規定」主要是指現行有效的黨內法規、規範性文件和法律法規,如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1984年12月3日)《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1986年2月4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興辦經濟實體和黨政機關幹部從事經營活動問題的通知》(1992年6月26日)《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2001年4月3日)等。
修訂後的《公務員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了公務員不能違規兼職、不能違規領取兼職報酬;第五十九條規定,公務員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此處有兩點需要注意:
2018年修訂的《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與2005年《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相比,增加了限制性用語「不得違反有關規定」,與黨紀處分條例中關於黨員幹部不得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的規定相一致,可有效避免實踐中人為加碼和擴大化現象,需認真領會。
2017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出台了《關於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人社部規〔2017〕4號),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到與本單位業務領域相近企業、科研機構、高校、社會組織等兼職,或者利用與本人從事專業相關的創業項目在職創辦企業;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新創業,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可以帶著科研項目和成果離崗創辦科技型企業或者到企業開展創新工作。據此,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按有關政策兼職、創業,不應被視為違規從事營利活動。
二是關於「營利活動」的含義或界定。
「營利活動」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一是黨員幹部參與的活動或參加的組織所從事的活動是以營利為目的,二是參加的活動或參加的組織的收入在成員中進行分配。黨規黨紀、法律法規禁止黨員幹部違規參與營利活動或在企業和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但並不是禁止他們的一切經濟行為。
在執紀中,應當將營利性質濃厚的商業行為與一般社會觀念認可的經濟行為作適度區分,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黨員幹部實施經濟行為就是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如,公務員(《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除外)可以依照規定在證券市場上進行申購、買賣股票等有價證券,但是不准其參與上市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活動等;黨員幹部將其個人通過合法收入購買的門店長期出租給他人收取租金,在不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情況下,只能算作一種簡單的經濟行為。
黨員幹部既是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者和服務者,也是一個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親歷者和參與者。紀檢監察機關在適用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的兜底條款時,必須從黨內法規、法律法規立法本意上進行把握,即為了防止公職人員邊做「官」、邊經商,公私不分,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破壞社會公平。對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進行界定時必須保持謙抑性,其實施的行為應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第一款列舉的五種情形的危害性具有實質相當性。
最後,本文只是對「違規從事營利活動」認定在客觀方面的概括性把握,至於黨規黨紀和法律法規等對相關主體(如事業單位人員、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離退休或辭去公職的人員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綜合上述觀點,不難看出,公務員、黨員幹部在不違反規定的情況下,通過自己的合法付出,從事一定範圍內的經濟活動,是不違規的,那也從另一方面說明,公務員是可以擺地攤的!
那麼,民警、輔警能擺地攤嗎?
個人認為:民警在工作時間之外,以社會普通參與者的身份加入地攤經濟,合法經營,賺取一定的經濟報酬,是不違規的。
輔警,當然也可以擺攤!
當然,不管是民警還是輔警,擺地攤也需要注意:
一是在下班時間,不能在工作時間擺攤,也不能因為擺攤影響了正常的工作;二是不能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違反黨紀及相關規定;三是嚴格遵守擺地攤的相關規定。
其實,個人覺得,民警、輔警擺地攤有極大利好!
目前,地攤經濟剛剛開始,後期也會滋生一些治安隱患甚至違反犯罪的惡性行為,如果知道有民警、輔警在現場擺攤,不僅能有效震懾不法分子,更能在突發事件後第一時間到現場處置。
那麼問題來了,戰友們,你們準備去地攤賣點啥呢?
以上內容,部分綜合自「中國普法」微信公眾號、騰訊新聞等。理性分析合理猜測,如果當地紀委或者公安局還是不允許擺攤,當我沒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