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發生交通事故身亡,能否認定為工傷

2019-08-21   河北高院

男子因為工作原因,要在單位隨時待命。一天凌晨,因妻子早產,他急匆匆往家趕——

原告蒲某某系王某某之妻,王某某生前系第三人唐山某公司曹妃甸岩棉項目經理。2018年12月6日凌晨4時許,因原告蒲某某早產,王某某接到電話後,急忙往家趕,結果在回唐山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交管部門認定,王某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2018年12月25日,第三人唐山某公司向被告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被告工作人員於今年2月20日向第三人曹妃甸項目生產經理李某某作出的調查筆錄顯示,其與王某某「正常工作時間7點至18點,工地晚上也幹活……在工地休息時也是隨時待命,工地有事隨時都要去」。 今年3月29日,被告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王某某受到的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或視同工傷。另查明,王某某生前與原告蒲某某經常居住在唐山市內。

原告起訴至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認定王某某的死亡為工傷。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王某某所受事故傷害是否在下班途中。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王某某系第三人曹妃甸項目的項目經理,結合其崗位性質及被告對第三人工作人員的調查筆錄,除正常工作時間外,王某某在工地休息時也需要隨時對各種情況進行處理,故王某某下班時間也不應嚴格按照工地正常作息時間來考量。本案中,王某某在事發當日因妻子生產回家,在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身亡,應屬於從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且在合理路線的下班途中的情形,被告對此應予考慮,故被告對王某某的死亡不予認定為工傷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撤銷。

7月20日,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來源:河北法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