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最高檢發布第六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公布了一起因生產商包裝袋庫存不足遂用舊包裝導致被誤認為口罩過期的案件。
四川省峨眉山市疾控中心訂購的一次性醫用外科口罩。
2020年1月22日,四川省峨眉山市疾控中心委託峨眉山市某有限公司購買13萬支一次性醫用外科口罩(總價值169000元,已全額支付)。峨眉山市某有限公司通過北京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聯繫,從山東威海某無紡布製品有限公司訂購一次性醫用外科口罩13萬支(訂購價0.59元/支)。
1月25日首批4.8萬支口罩到貨,因需求緊迫,在峨眉山市某有限公司未驗貨的情況下,峨眉山市疾控中心直接將口罩搬運回單位拆封。峨眉山市疾控中心此時發現,這批口罩外包裝(紙箱)標註失效時間為2021年6月1日,內包裝(口罩塑料袋)卻標註失效時間為2018年2月,遂於1月26日向公安機關舉報稱峨眉山市某有限公司涉嫌經營、使用過期、失效醫療器材。
1月28日,峨眉山市公安局以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立案偵查。2月1日,峨眉山市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要求公安機關依據涉案罪名及時補充涉案口罩檢驗鑑定材料。2月12日,公安機關收到四川省醫療器械檢測中心出具的鑑定結論,涉案口罩符合相關規定。
經四川省醫療器械檢測中心鑑定,涉案口罩符合相關規定。
據查明,該批口罩生產廠商為威海某無紡布製品有限公司,該公司因破產重整,只有一半生產線運行。疫情爆發後,威海市政府為解決市面上「一罩難求」的局面,支持該企業全線投產,向該企業提供300萬周轉資金、提供了採購原料的證明文件。但是因內包裝袋庫存不足,威海某無紡布製品有限公司在生產過程中使用了失效日期為2018年2月的內包裝袋。
2月13日,峨眉山市公安局根據檢察機關的監督意見,以「經偵查不構成犯罪」為由及時作出撤案決定。
(來源:正義網 文字/編輯:潘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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