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渡期早就過了,安置房屋卻遲遲不交付?我該怎麼辦啊

2019-10-30     沈玉潮律師

過渡期早就過了,安置房屋卻遲遲不交付?我該怎麼辦啊!

今天,安徽宿州的一位朋友發來一份協議,是其與徵收方簽訂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事情是這樣的:2016年因為修高速公路,這位朋友家的房屋被劃入徵收範圍,雙方最終簽訂了協議。協議約定:被拆遷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補償,建築面積113平米,在某某區;另約定在過渡期內支付過渡費,約定於2018年12月交房。結果現在還沒有收到房,問應該怎麼辦?下面小編就此案例分析過渡期滿,安置房沒交付怎麼辦?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雙方之間簽訂的安置補償協議屬於民事法律調整的範疇,只要雙方約定的內容違反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嚴格遵守,任何一方違反約定的,均按照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協議沒有約定不能按期交房怎麼辦。所以要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辦理。

根據《合同法》第107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義務。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0條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參照該規定,被徵收人可以要求徵收方承擔違約金責任,違約金的計算樂意按照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的租金來確定,計算到拆遷人實際交房為止。

回到本案中,如果那位朋友起訴到法院,主張徵收人沒有按照協議履約構成違約,要求徵收方履行協議按照約定交付安置房屋的訴求會得到法律的支持,法律依據如上。

通過這個案例,小編提醒廣大被徵候人在簽訂補償協議時一定要注意是否約定了違約責任,做到心中有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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