闖入營業結束後的酒吧,帶著Happy Balloon出來的男演員權某(28歲)被判緩期執行。
29日,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刑事24單獨審判員李基洪對因涉嫌非法侵入建築物和違反化學物品管理法(吸入幻覺物質)等被起訴的演員權某判處4個月有期徒刑,緩期2年執行。
今年2月4日,權某為了購買Happy Balloon,來到了位於首爾永登浦區的酒吧A企業。他涉嫌在沒有營業的情況下,強行打開門進去,留下5萬韓元後帶著100多個Happy Balloon離開。
裁判部表示:"被告明知企業不是在營業,但為了購買亞氧化氮(Happy Balloon),強行進入了營業場所。通過現場的閉路電視(CCTV)可以確認錢是給了,但是他的行動中看不到他認為店在營業或有店員在情況。"
接著,他說明量刑理由稱:"被告人在同他人合謀的情況下反覆吸入了亞氧化氮","對提供並吸入亞氧化氮一事表現出深刻反省的態度,並酌情認定其為初犯"。
權某向電影作家金某(33歲,女)提供Happy Balloon,並與金某和趙某(29歲)等人一起於去年12月24日在模特權某(33歲,女)的家中涉嫌吸入200個膠囊。金某和趙某分別被判處10個月有期徒刑,緩期2年執行,以及4個月有期徒刑,緩期2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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