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政府有哪些權力?老百姓要知道了

2020-01-02     沈玉潮律師

鄉鎮政府有哪些權力?老百姓要知道了

鄉、鎮人民政府是我國的基層人民政府,在徵收過程中往往有著十分「活躍」的表現。鄉鎮人民政府雖然是最低一級人民政府,但是其相對於村委會具有天然的公信力。那麼在征地拆遷過程中,鄉鎮人民政府到底有哪些權力呢?

一、查處違法建築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據此,鄉、鎮人民政府具有查處違建的權利。也因此,實踐中出現了鄉鎮政府「以拆違促拆遷」的現象。小編在實踐中處理過多起這樣的案件,所以小編根據自己的經驗告訴大家當鄉鎮政府告知您的房屋是違法建築時,被告知人要審查以下幾點:一是房屋是否是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二是否經過了嚴謹的調查取證。另外,即使房屋確實違反規劃,能夠限期改正、消除影響的也不需要直接拆除。


二、監督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落實

農村集體土地徵收領域的補償費用一般由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宅基地上房屋的補償費用等4部分組成。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如果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安置的,安置補助費也將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所以,鄉鎮人民政府有權監督。

三、監督村委工作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條規定了村委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該法第三十六條也規定,村民委員會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根據上述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有權監督村務公開工作。

具體到房屋徵收過程中,鄉鎮人民政府要切實監督村委會保障村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如果鄉鎮人民政府不作為,被徵收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鄉鎮人民政府履行職責。


四、征地拆遷中,鄉鎮政府的有限參與

實踐中有時出現鄉鎮政府替縣政府「背鍋」的現象,被徵收人要明白這是不合法的,在征地拆遷過程中,被徵收人無法作為徵收主體。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征地方案依法獲批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市、縣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小編提醒廣大被徵收人應當注意,無論鄉鎮政府如何協助工作,在征地拆遷過程工作中,處於主導地位的法定機關都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和縣級政府的自然資源部門。如果您發現在土地徵收流程中只能見到鄉鎮政府的工作人員,或者您見到的相關文件落款處的機關不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資源部門的,就要對所涉項目的合法性有所質疑了。

以上是鄉鎮政府在行使權力時會影響到村民權利的一些情況,希望對廣大被徵收朋友有所幫助。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QUnkam8BMH2_cNUg0I_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