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洲區應對疫情支持個體工商戶發展政策彙編

2020-03-11   珠海香洲

香洲區助力復工復產,支持個體工商戶

政策彙編

企業服務熱線:0756-8889899

一、應急響應補貼

【政策措施1】

對1月22日—1月28日期間,因響應政府號召取消訂單5萬元及以上的酒店,按其取消訂單總額的20%予以補貼,單個酒店補貼不超過20萬元。(《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政府關於幫扶企業抗疫情、渡難關、穩發展的若干措施》(珠香府〔2020〕8號))

諮詢或受理部門/電話:

香洲區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 /T:2316317

【政策措施2】

對積極參與疫情防控工作的民營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門診部和診所等,因抽調其醫務人員參與疫情防控工作,影響其正常運營的,按其派出醫務人員350元/天/人次的標準給予派出機構補貼。(《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政府關於幫扶企業抗疫情、渡難關、穩發展的若干措施》(珠香府〔2020〕8號))

諮詢或受理部門/電話:

香洲區衛生健康局/T:2516704

二、場地租金減免

【政策措施3】

對現租用區政府、區屬國企經營用房的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兩個月房租免收、1個月減免50%。(《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政府關於幫扶企業抗疫情、渡難關、穩發展的若干措施》(珠香府〔2020〕8號))

諮詢或受理部門/電話:

香洲區國資委/T:2663763

【政策措施4】

鼓勵區內綜合體(商業零售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區級以上孵化器、農貿市場、工業廠房、商務樓宇業主對經營戶減免租金,按減免經營戶租金的20%給予一次性補貼,補貼時限不超過兩個月,最高金額不超過100萬元。(《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政府關於幫扶企業抗疫情、渡難關、穩發展的若干措施》(珠香府〔2020〕8號))

諮詢或受理部門/電話:

香洲區商務局

(綜合體)/T:2516076;

香洲區科技創新促進中心

(區級以上孵化器) /T:2516836;

香洲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農貿市場)

/T:2268621;

香洲區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

(工業廠房)/T:2516428;

香洲區投資促進服務中心

(商務樓宇業主)/T:2517755

三、金融服務支持

【政策措施5】

加大資金支持力度。各地要加強與金融機構的對接,對受疫情影響嚴重、到期還款困難以及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體工商戶,靈活調整還款安排,合理延長貸款期限,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引導金融機構增加3000億元低息貸款,定向支持個體工商戶。(市場監管總局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商務部 人民銀行《關於應對疫情影響 加大對個體工商戶扶持力度的指導意見》,2020年2月28日)

【政策措施6】

對於2020年1月25日以來到期的困難中小微企業(含小微企業主、個體工商戶)貸款本金,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企業延期還本申請,結合企業受疫情影響情況和經營狀況,通過貸款展期、續貸等方式,給予企業一定期限的臨時性延期還本安排。(銀保監會 人民銀行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關於對中小微企業貸款實施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的通知》,2020年3月1日)

【政策措施7】

對於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業需支付的貸款利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企業延期付息申請,結合其受疫情影響的實際情況,給予企業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銀保監會 人民銀行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關於對中小微企業貸款實施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的通知》,2020年3月1日)

【政策措施8】

香洲區對廣東省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即日起半年內,與珠海市銀行機構新簽訂貸款合同的中小微企業及個體工商戶,按照貸款合同簽訂當期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50%給予利息補貼,貼息期限不超過1年,單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貼息涉及貸款金額不超過500萬元、貼息總額不超過20萬元。(《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政府關於幫扶企業抗疫情、渡難關、穩發展的若干措施》(珠香府〔2020〕8號))

諮詢或受理部門/電話:

香洲區金融服務中心/T:2656916

【政策措施9】

對廣東省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即日起半年內,與中小微企業及個體工商戶新簽訂貸款合同的珠海市銀行機構,給予50%政府風險分擔,最高不超過250萬元。(《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政府關於幫扶企業抗疫情、渡難關、穩發展的若干措施》(珠香府〔2020〕8號))

諮詢或受理部門/電話:

香洲區金融服務中心/T:2656916

【政策措施10】

鼓勵對受疫情影響企業和個人下調貸款利率、延期或展期貸款1—3個月、免除1—3個月罰息和增加信用貸款及中長期貸款。(《珠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珠海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業復工復產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府〔2020〕13號))

【政策措施11】

對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人員、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以及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群,金融機構在信貸政策上予以適當傾斜,靈活調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合理延後還款期限。(《珠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業共渡難關的若干政策意見》(珠府〔2020〕11號))

諮詢部門/電話:

人民銀行珠海市中心支行/T:3328580

四、減免社保費用

【政策措施12】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可根據受疫情影響情況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徵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徵期限不超過5個月;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可減半徵收,減征期限不超過3個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2020年2月20日)

【政策措施13】

中小微企業、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劃型後符合享受免徵政策的,2020年2月至6月的單位繳費予以免徵;大型企業及其他單位2020年2月至4月的單位繳費減半徵收。減免政策執行期為費款所屬期。(廣東省《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實施意見》,2020年2月28日)

【政策措施14】

根據基金運行情況和實際工作需要,在確保基金收支中長期平衡的前提下,對職工醫保單位繳費部分實行減半徵收,減征期限不超過5個月。原則上,統籌基金累計結存可支付月數大於6個月的統籌地區,可實施減征;可支付月數小於6個月但確有必要減征的統籌地區,由各省指導統籌考慮安排。(國家醫保局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指導意見》,2020年2月21日)

【政策措施15】

2020年2月至6月,職工醫保統籌基金累計結餘可支付月數大於6個月的統籌地區,職工醫保單位繳費部分可減半徵收。已實施階段性降費的統籌地區,職工醫保單位繳費費率按降費前費率的50%徵收;未實施階段性降費的統籌地區,職工醫保單位繳費費率按現行費率的50%徵收。(廣東省《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實施意見》,2020年2月28日)

【政策措施16】

減輕社會保險負擔。對受疫情影響不能按時繳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的企業,允許延期至疫情解除後三個月內補辦補繳;補辦補繳社會保險費用免收滯納金,相關待遇正常享受,不影響參保個人權益記錄。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工傷保險費率的政策。(《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業復工復產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政策措施17】

實施失業保險穩崗返還。對不裁員、少減員的企業實施穩崗返還失業保險費,按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予以返還。

珠海市對其中暫時困難但有望恢復的參保企業,符合條件的給予失業保險費返還,返還標準按6個月的月人均失業保險金和參保職工人數確定。對受疫情影響、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企業,可以依法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最低至3%,期限不超過12個月,或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期限不超過12個月。對承租市、區兩級公租房的低收入類及其他低收入類租戶,免除2個月租金。(《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業復工復產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珠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珠海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業復工復產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府〔2020〕13號))

諮詢或受理部門/電話: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公積金中心;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國資委

五、降低用電成本

【政策措施18】

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電網企業在計收電力用戶(含已參與市場交易用戶)電費時,統一按原到戶電價水平的95%結算。(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階段性降低企業用電成本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通知》,2020年2月22日)

【政策措施19】

對中小企業在疫情防控期間的用電實行「欠費不停供」措施,在疫情結束後3個月內由企業補繳緩繳的各項費用,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於積極貫徹落實疫情防控期間降低企業用電成本有關問題的通知》,2020年2月22日)

【政策措施20】

對疫情防控期間暫不能正常開工、復工的企業,放寬容(需)量電價計費方式變更周期和減容(暫停)期限,電力用戶從2020年2月7日起可申請減容、暫停、減容恢復、暫停恢復。申請變更的用戶不受「暫停用電不得小於15天」等條件限制,減免收取容(需)量電費。對於疫情發生以來停工、停產的企業,可適當追溯減免時間。對因滿足疫情防控需要擴大產能的企業,原選擇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繳納容(需)量電費的,實際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過部分按實計取。(《珠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珠海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業復工復產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府〔2020〕13號))

六、減少繳納稅費

【政策措施21】

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的,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納稅人已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徵稅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增值稅申報的,可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已征應予免徵的增值稅稅款,可以予以退還或者抵減納稅人以後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政策措施22】

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納稅人提供公共運輸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納稅人已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徵稅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增值稅申報的,可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已征應予免徵的增值稅稅款,可以予以退還或者抵減納稅人以後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政策措施23】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對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於防控疫情物資免徵關稅。免稅進口物資,可按照或比照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7號,先登記放行,再按規定補辦相關手續。(《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號))

【政策措施24】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政策措施25】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政策措施26】

自2020年1月1日起,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政策措施27】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適度擴大《慈善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規定的免稅進口範圍,對捐贈用於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慈善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02號發布)、《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號))

【政策措施28】

疫情防控期間,准許企業延期申報納稅。對符合延期繳納稅款條件的企業,依法延長不超過三個月的稅款繳納期限。對「定期定額」戶,合理調整定額或簡化停業手續。及時落實小微企業普惠性減稅等政策。(《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業復工復產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政策措施29】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2月28日)

【政策措施30】

對疫情期間為個體工商戶減免租金的大型商務樓宇、商場、市場和產業園區等出租方,當年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申請困難減免。(市場監管總局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商務部 人民銀行《關於應對疫情影響 加大對個體工商戶扶持力度的指導意見》,2020年2月28日)

【政策措施31】

對納稅人因疫情影響納稅確有困難的,依法合理予以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珠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業共渡難關的若干政策意見》,2020年2月5日)

【政策措施32】

政府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法人性質的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機構、認證認可機構,減免個體工商戶疫情期間的相關檢驗檢測和認證認可費用。(市場監管總局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商務部 人民銀行《關於應對疫情影響 加大對個體工商戶扶持力度的指導意見》,2020年2月28日)

七、強化公共服務

【政策措施33】

對與各行政部門、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簽訂合同的企業,確因疫情影響,無法按時履行合同義務的,可以適當延長合同履行期限,具體延長期限由雙方協商後重新確定。(《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政府關於幫扶企業抗疫情、渡難關、穩發展的若干措施》(珠香府〔2020〕8號))

【政策措施34】

協助企業開具「不可抗力」證明以及開展信用修復工作,幫助企業減少損失。對於企業受疫情防控影響造成的合同履行、勞資關係等糾紛,設立服務專線,開展應急公共法律服務。整合華為Welink、騰訊企業雲以及阿里釘釘等優質資源向企業免費開放,為防疫期間區內企業開展線上辦公提供服務支撐。(《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政府關於幫扶企業抗疫情、渡難關、穩發展的若干措施》(珠香府〔2020〕8號))

【政策措施35】

全面推廣個體工商戶全程網上辦理登記服務,簡化登記流程。對於從事餐飲、零售等行業的個體工商戶,要做好營業執照登記與許可審批的銜接,幫助經營者儘快開展經營活動。個體工商戶可將年報時間延長至2020年年底前。(市場監管總局等《關於應對疫情影響 加大對個體工商戶扶持力度的指導意見》,2020年2月28日)

【政策措施36】

依法對個體經營者豁免登記。對銷售農副產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的個體經營者,特別是在疫情期間從事群眾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業個體經營者,各地要進一步拓寬其活動的場所和時間,依法予以豁免登記。(市場監管總局等《關於應對疫情影響 加大對個體工商戶扶持力度的指導意見》,2020年2月28日)

【政策措施37】

發揮工商聯以及個體勞動者協會等社團組織作用。充分發揮工商聯以及個體勞動者協會等各類社團組織的橋樑紐帶作用,通過開展維權保障、宣傳教育、培訓學習、經貿交流、困難幫扶、公益活動等舉措為個體工商戶提供服務、排憂解難。(市場監管總局等《關於應對疫情影響 加大對個體工商戶扶持力度的指導意見》,2020年2月28日)

【政策措施38】

實行告知承諾 。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簡化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流程,推進網上辦理,推廣食品經營許可電子證書的發放。對於申請許可的新辦企業、申請許可變更的企業,需要現場核查的,由省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據本地區食品安全風險分級情況,對低風險食品試點開展告知承諾,對符合條件的實施「先證後查」。(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藥監局、國家知識產權局《支持復工復產十條》,2020年2月15日)

素材來源:香洲區發展和改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