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一杯酒,親人兩行淚」
「心繫家中老小,遠離酒後駕車」
「全民拒酒駕,平安你我他」
……
駕車行駛在各條道路上
禁止酒駕的宣傳標語隨處可見
「酒後不開車」的理念也日漸深入人心
可總是有些人心存僥倖
結果害人害己
據磁縣交警大隊最新統計
自7月12日進入三伏天以來
短短20天時間
全縣累計查獲醉駕1起,酒駕50起
為進一步打擊酒後駕駛違法行為,
有效凈化我縣轄區道路交通環境,
磁縣交警大隊以
嚴管、嚴查、嚴防、嚴罰的高壓態勢,
持續整治酒後駕駛違法行為。
特別是進入三伏天氣,
針對群眾晝伏夜出的活動特點,
制定了實際整治工作方案,
進一步細化各項工作措施。
以中午12時至14時、
晚19時至22時為重點管控時段,
堅持酒後駕駛整治「零容忍」,
確保了重點路段,重點時段
全天候、無縫隙管控。
小編奉勸廣大駕駛員切莫心存僥倖,
因為交警蜀黍就在前方等你。
下面這兩個酒駕的案例
希望給大家帶來警示
酒駕事故案例一
2019年4月24日14時21分許,張某斌醉酒(381.5mg/100ml)後駕駛冀AXXXTA小型轎車,沿磁縣磁州鎮磁州路北側非機動車道由西向東行駛至腫瘤醫院東側道路右轉彎時,與沿磁州鎮磁州路由東向西行駛的方某平駕駛的冀DExxxP小型轎車相撞,後張某斌駕車由南向北倒車時,與頭北尾南李某飛停放在便道上的冀DVPxxx小型轎車相撞,後冀DVPxxx小型轎車又與頭南尾北蘇某波停放的冀DNxxxY小型轎車相撞,造成張某斌受傷,四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
2019年5月10日,磁縣交警大隊事故科下達了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張某斌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方某平、李某飛、蘇某波無責任。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張某斌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並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酒駕事故案例二
2019年3月13日12時35分許,王某其醉酒後(138.5mg/100ml)駕駛冀DxxxAA小型普通客車,沿磁縣磁州鎮友誼大街由南向北行駛至磁縣老電力大廈路段時,與頭北尾南停駛的冀DL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冀DxxxF掛挂車相撞後,又將修理工人苗某某撞倒,造成苗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王某其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並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據不完全統計,
在我國,
每年由於酒駕引發交通事故達數萬起,
而造成死亡事故中50%以上與酒駕有關。
那麼酒後駕駛會受到怎樣的處罰呢?
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章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小編提醒廣大駕駛人
拒絕酒後駕駛,
自覺遵守交通安全法規,
堅決做到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耿貝貝、柴強/圖、文
編輯:王文棟 校對:李 珊
初審:李偉如 終審:范雲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