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知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替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這是我國相關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然而很多中小企業並不會完全遵守法律的規定。
所以這段時間有很多朋友來找我諮詢關於社會保險的問題,有的人碰到了公司不繳納社保的情況,有的人則表示自己的公司的社保繳費基數低於實際工資標準。
其實碰到了公司不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我們完全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然後在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只是欠繳或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的話,我們則不能用上面提到的法條去解除勞動合同主張經濟補償。
二零一八年九月,毛女士以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與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並索要經濟補償金。
由於公司方不肯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毛女士隨機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工作七年的經濟補償金五萬餘元。
仲裁委審理後,支持了毛女士的訴求,裁決公司支付毛女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5萬餘元,公司不服裁決結果,向當地法院起訴。
根據公司提交的社會保險繳費記錄,可以看出其實公司在毛女士入職第二年後,就已經為毛女士建立了社會保險帳戶並繳費至今。
而毛女士則解釋道,雖然公司第二年開始就幫她參與了社會保險,但並沒有為她補繳入職第一年的社會保險,況且公司一直以來社保的繳費基數都低於實際標準。
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有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替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然而本案中,毛女士的公司從第二年開始就替其建立了社會保險關係並繳納社會保險,而毛女士以公司「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索要經濟補償行為,並不符合法律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條件。
所以最終法院判決公司無需支付毛女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雖然毛女士不服判決結果繼續上訴,然而二審判決還是維持了一審的原判。
其實如果用人單位僅僅只是存在繳費年限不足或繳費基數過低的問題,勞動者完全可以去當地社保局投訴,由社保部門強制征繳就可以了。
很多地區也針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進行了解釋,這麼做的目的是為了儘可能引導勞動者不會因為社保繳費基數的問題而解除勞動合同。
按照廣東高院的意見,勞動者只有當用人單位存在未繳納社會保險或者是未按照當地規定的險種建立社會保險關係的情況下,才能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金。
而如果僅僅只是用人單位欠繳或者是未按照工資基數繳納的話,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濟補償金的訴求是不會獲得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