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全國首例因網絡個人大病求助引發的糾紛在北京朝陽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定籌款發起人莫先生隱瞞名下財產和其他社會救助,違反約定用途將籌集款項挪作他用,構成違約,一審判令莫先生全額返還籌款153136元並支付相應利息。
幼子患重病父親「水滴籌」獲15萬
28歲的莫先生與許女士系夫妻。2017年9月,二人喜得一子。然而,兒子出生後身患一種名為威斯科特-奧爾德里奇綜合症的重病,讓這個家庭不僅背上了陰影,更面臨著沉重的經濟負擔。
2018年4月,莫先生想到了利用「水滴籌」進行網絡籌款。當年4月15日,莫先生在水滴籌發起了籌款目標為40萬元的個人大病籌款項目,他說:「我是為我身在重症監護室的孩子發起求助的……這5個月來,孩子飽受疾病折磨,為了給他看病已經花光了家裡的全部積蓄,欠下了20多萬的外債,醫生說要做好長期的治療準備,後續至少要40萬元左右的治療費用,但我們家就是工薪家庭,我和妻子的工資根本不足以支付孩子的治療費用,可誰能眼睜睜看著自己的孩子被病魔折磨呢?他是我們家唯一的希望啊!」
當天15時31分,莫先生的申請被審核通過。至次日21時55分籌款截止,共籌集款項153136元,捐款次數6086次。籌款期間,曾有人舉報莫先生家有門面房出租收益,16日17時許,莫先生按照水滴籌公司要求增信,他辯解門面房是孩子爺爺的收入,其夫妻二人沒有工作,妻子剛剛找到工作。
籌款結束後,莫先生立即向水滴籌公司提出了提現申請,資金用途表述為用於孩子抗排異、抗感染和心臟治療。4月18日,水滴籌公司將籌款153136元全額匯款給莫先生。
水滴籌上的金額截圖
妻子舉報「籌款基本沒用」
2018年7月23日,莫先生之子死亡。5天後,妻子許女士向水滴籌公司舉報稱,「籌款那次在醫院住院用掉5.3萬,其中31500元是之前社保報銷的錢付款的,醫院裡有個基金2萬元那時候也到帳了,所以水滴籌的錢基本沒用……孩子父親是拆遷戶,家裡有房,還有店面,並不存在借錢的情況……」
水滴籌方代理律師此前表示,莫某獲得的籌款,只有少部分用於治病,其中10萬元被用於償還債務。「根據我們從醫院獲得的材料,在醫生告知危險的情況下,家屬仍堅持要求出院,存在主動放棄醫療的行為。」
2018年8月27日,水滴籌公司正式向莫先生髮送律師函,要求其在8月31日前返還全部籌集款項。莫先生收到律師函後,並未返還。為此,2018年9月,水滴籌公司向北京朝陽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莫先生全額返還籌集款項153136元,並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8月31日起的利息。
莫先生此前庭審時表示,未還水滴籌的10萬元被用於還親戚錢了。他認為這筆錢應該和妻子共同分擔,但他和妻子沒能離婚也找不到妻子,家裡並沒那麼多錢。
水滴籌上的資料圖
被認定違約判令全額返還
法院經審理查明,莫先生之子2017年11月診斷為威斯科特-奧爾德里奇綜合症,治療總計產生醫療費35.5萬餘元,其中醫保報銷後個人支付部分為17.7萬餘元。
除水滴籌籌得的款項外,莫先生通過愛佑慈善基金會、上海市未成年人罕見病防治基金會、嘉興市南湖區民政局救助3家救助渠道,實際獲得救助款58849.71元,但莫先生在籌款時並未披露相關情況。通過網絡申請救助時,還隱瞞了名下車輛等財產信息,亦未提供妻子許女士名下財產信息。
法院認定,儘管莫先生之子的病情及治療情況基本真實,發起籌款時也確有求助意願和客觀必要,但其在求助時隱瞞家庭財產信息、社會救助情況,信息準確性、全面性、及時性存在問題。其與平台、捐贈人約定的籌款用途明確為用於2018年4月15日後孩子治療產生醫療費,實際上將籌集款挪作他用,構成違約。故對水滴籌公司要求返還籌集款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一審判令莫先生全額返還水滴籌公司153136元並支付上述款項自2018年8月31日以來的利息。
對於返還的籌集款,法院指出水滴籌公司應根據《用戶協議》《水滴籌個人求助信息發布條款》、比例原則,公開、及時、準確返還贈與人,除非原贈與人明確同意轉贈他人。
法院建議:完善資金監管使用
一審宣判後,朝陽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通報了網際網路個人大病求助行業存在的問題,並分別向民政部、水滴籌公司發送司法建議。
朝陽法院望京法庭庭長王敏建議儘快完善立法、加強行業自律;構建募集資金第三方託管機制,實現網絡平台自有資金與募集資金的分帳管理、定期公示;建立網絡平台與醫療機構的資金雙向流轉機制,實現籌集款扣劃至醫療機構直接用於結算,從而改變目前籌款人直接提現的方式,切實加強愛心籌款的監督管理和使用,降低資金風險。
為此,朝陽法院建議民政部協調推進個人大病求助行為的立法工作,建立健全部門規章,促進網際網路個人大病求助有序開展;引導個人大病求助網際網路服務平台集體加入自律公約,建立自律組織,規範流程、完善管理;指導推進網絡服務平台自有資金與網絡籌集資金分帳管理,建立健全第三方託管機制和籌集資金公示制度。
朝陽法院建議水滴籌公司等網絡平台企業,加大資源投入,健全審核機制,配備與求助規模相適應的審核和監管力量;完善籌款發起人、求助人家庭財產公布標準、後續報銷款處理方案及贈與撤回機制,切實履行審查監督義務、保障捐贈人權益;建立與醫療機構的聯動機制,實現資金雙向流轉,強化款項監督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