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拒執罪入刑的標準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在涉及到違法行為時,應當嚴格執行司法機關的判決結果,否則就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全國人大關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 ,下列情形屬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有關老賴拒絕執行司法判決的情況,應當嚴格對照法律規定來處理,但一般情況下對於老賴拒執罪入刑的情況是可以按照限制高消費令的原則來進行處理的,可以對當事人的相關違法行為進行認定後,根據造成的影響來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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