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有用了!員工拒簽訂勞動合同時,單位需應對的4份通知

2019-12-12   法律常識講堂

二倍工資的懲罰性,對於用人單位而言,其壓力是巨大的,用人單位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已極少,反而在員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極其苦惱,這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應該如何處理才能降低法律風險呢?

要點提示:這些通知,都必須是「書面」


有的用人單位還存在這樣的思維,認為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那是他的問題,企業無須支付二倍工資。這種想法是錯誤的,當然,還有極個別地方存在這樣的司法實踐,但非主流不討論。


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也即是說,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是可作為抗辯二倍工資的法律依據。


比如我們廣東高院《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第十四條對此就做了明確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者雖通知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勞動者無正當理由拒不簽訂,用人單位未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在這個過程中,用人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發出如下的幾份通知。


一、入職還沒有超過一個月的情形下的兩份通知(無須二倍工資及經濟補償)



二、入職已超過一個月的情形下的兩份通知(須支付二倍工資及經濟補償)

來源:飛勞動法 ,作者蔡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