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前疫情之下,
「不可抗力」原則是
如何在我們的工作、生活中
結合實際情況進行適用的呢?
上海市誠至信律師事務所的張翕翊律師
將與我們討論幾種常見的情形。
一、 何為不可抗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二、當前疫情下,「不可抗力」原則在工作、生活中常見的實際適用情形
1、買賣合同:存在履行遲延等違約情況的,主要看疫情防控措施對義務履行的影響。(1)對於金錢給付義務,基於疫情防控措施一般不會影響金錢債務的履行,一般不能以疫情防控措施主張免責。(2)對於非金錢債務的履行,例如貨物買賣的出賣人因疫情防控需要導致無法正常履行交貨義務,一般可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除或部分免除履行義務或要求延期履行。
2、旅遊合同:根據疫情防控需要確實無法出行,可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解除旅遊合同。但對於無法退還的實際發生費用如簽證費用等,在充分協商基礎上,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原則予以解決。
3、房屋租賃合同:應根據承租人是否受疫情影響導致房屋無法正常使用,可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出租人減免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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