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韓國「N號房間」事件爆發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多達74名女性受到性侵,其中還有16名未成年人,年齡最小的受害者剛剛11歲,加入所謂「房間」共享兒童色情信息的用戶竟然多達26萬人。案件讓我們觸目驚心!有人認為這是韓國的問題,與我們沒有關係。但根據新京報等媒體報道,國內一些網站存在大量與兒童有關的色情內容。3月28日,全國掃黃打非辦正式就新京報等媒體的舉報做出反應,表示將嚴查相關網絡。在一個日益全球化的時代,在網際網路已經將我們每個人、每個國家都緊密聯繫的時代,沒有誰能夠成為一座孤島。我認為,韓國「N號房」事件,對我國如何預防及處理「社交網絡兒童性剝削」問題提出了警示。
3月28日,全國掃黃打非辦公室對外通報稱,芽苗論壇、次元公館等均為境外網站,目前已不能訪問。對可追查的涉侵害未成年人具體線索正協調有關執法部門取證追蹤,如涉及境內的網站和人員,將依法嚴懲嚴辦。
1.對國際上「兒童性剝削」問題關注不夠
儘管我們總在強調兒童的參與權,但在關係兒童權利的很多問題上,兒童是被動的,以致很多涉及兒童權利的具體立法、政策、措施甚至概念,雖然是出於保護兒童的目的,但客觀上可能對兒童造成傷害。比如我國原來的「嫖宿幼女罪」、「兒童色情」、「兒童色情製品」這些概念本身。
國際社會越來越形成共識,「兒童色情」、「兒童色情製品」等概念對兒童有污名化,這些概念構成對兒童的歧視。為此,在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等國際層面,普遍倡導用「兒童性剝削或性虐待」材料(child sexual exploitation material or child sexual abuse material)取代「兒童色情製品/材料」(child pornography)。國際刑警組織特彆強調,我們希望在聽到「兒童色情」「嬰兒色情」的提法時你們能感到尷尬。為什麼?因為被拍攝成圖片或者影像的那些遭受性虐待的兒童值得保護和尊重,虐待的危害性不應通過使用「色情」這樣的詞彙給降低了。當兒童被捲入的時候,這不是色情,它是虐待,是犯罪。諸如「嬰兒色情」、「兒童色情」這樣的詞彙經常被罪犯使用,這些詞彙不能成為執法部門、司法、公眾和輿論合法使用的詞彙。
在我國,我們已經認識到這種概念可能對兒童群體的傷害,所以《刑法修正案(九)》廢除了嫖宿幼女罪,與不滿14周歲幼女發生性關係的,不論是否支付錢財,一律按強姦罪從重處罰。但「兒童色情」、「兒童色情製品」的提法還非常普遍,立法和司法領域還很少討論「兒童性剝削」的問題,我們對國際社會關於「兒童性剝削」相關問題的立法和執法情況還缺乏研究,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我們預防和處理這類案件的效果。韓國「N號房」是「兒童性剝削」的一個典型案件,儘管發生在韓國,但需要我們從專業角度給以有效關注,以避免類似惡性案件在我國發生。為了避免對兒童群體污名化和便於理解,在這篇文章以及以後我們中心的工作中,將不再使用「兒童色情」和「兒童色情製品」的提法,而是使用「兒童性剝削」以及「以兒童為對象的色情製品」的表述。
2.我國在「兒童性剝削」的立法方面還存在巨大空白
「N號房」事件發生後,韓國在聲討圍觀的26萬人。很多人討論這些圍觀者是否要被追究法律責任?在韓國以及世界上很多國家,圍觀以兒童為對象的色情製品構成犯罪。比如:英國法律規定,拍攝、製作、分銷、展示或持有一張年齡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的不雅圖像或虛假圖像是違法的,最高將被處以10年有期徒刑。美國在司法實踐及立法中也均對以兒童為對象的色情製品進行了特殊規範。自1996年以來,美國通過了《兒童在線保護法》《兒童網際網路保護法》等法律,規定在網上下載及在電腦里保存以兒童為對象的色情製品,都會被定罪。2003年發布的《禁止奴役當代兒童的起訴救濟和其他措施法》還規定,持有虛擬合成的以兒童為對象的色情製品也構成犯罪。在我國,目前製作、複製、販賣、傳播淫穢色情製品構成違法犯罪,但沒有專門保護兒童的立法,圍觀以兒童為對象的色情製品還很難被追究法律責任。正在徵求意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禁止製作、複製、發布、傳播或者持有有關未成年人的淫穢色情信息。」這是本次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新增加的內容,其中明確規定了禁止「持有」有關未成年人淫穢色情信息的內容,這是重大的進步,但由於缺乏對違法者的懲罰措施,所以在實踐中也很難落實。
另外,我國立法還沒有規制 「兒童引誘」的問題。「兒童引誘」主要是指那些基於性目的引誘兒童的活動,目前這一問題在社交網絡空間日益猖獗,所以大家往往只說「線上兒童引誘」。有關國際組織調研,截止2017年,全球至少有63個國家對此進行立法。我國現有立法主要是打擊強姦、猥褻等已經對兒童實施了性侵害行為的犯罪,但世界很多國家打擊以性活動為目的的引誘兒童的行為,認為「線上兒童引誘」並不強調侵害後果,是行為犯,目的是要最大限度預防更嚴重侵害後果的發生。我國當前對「線上兒童引誘」的立法還是一個空白。
3.我國對社交網絡中發生的「兒童性剝削」關注不夠
傳統上的「兒童性剝削」發生在線下,很多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認識仍舊停留在這一階段,認為只要在視線可及範圍內管好孩子,就能有效避免遭受性侵害。但社交網絡的快速發展早就已經改變了這種局面,當下越來越多針對兒童的性侵害是發生在線上,尤其是發生在社交網絡當中。換句話說,在社交網絡中,兒童正面臨越來越多性剝削的風險。
在韓國「N號房」中,就是典型的罪犯利用社交網絡進行「性剝削」,具體來看,其作案過程主要分為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通過社交軟體以及病毒網站或者招聘的方式獲取受害人的個人信息資料;第二個階段以警察的名義恐嚇或者以利益誘惑受害人提供更多個人信息;第三個階段就是對受害人實施更多侵害,要求拍攝性剝削材料,線上猥褻,或者要求在線下與受害人見面,實施更嚴重的侵害。近些年來,我國也發生了一些通過社交網絡對兒童猥褻的案件,其中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期間,被告人蔣某某以招聘童星的名義誘使、威脅女童在線拍攝和發送裸照、通過QQ視頻聊天並裸體做出淫穢動作案件,查明的被害女童就多達31人。類似案件已經多次發生,這足以警示我們要特別關注這一問題。
在蔣某某案件中,南京市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蔣某某藉助網絡通信手段,誘使眾多女童暴露身體隱私部位或做出淫穢動作,嚴重侵害了兒童身心健康,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且屬情節惡劣,應當依法從重處罰,最終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
但遺憾的是,對社交網絡上內容的管控,目前還存在空白,這成為了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盲區。我們必須思考的問題是:在我國的社交網絡中,有多少以兒童為對象的色情製品?有多少正在針對兒童的性引誘?父母是否了解這些情況以及如何加強對孩子的教育和管理?社交網絡的平台如何強化自己的管理責任以預防和減少發生在自己平台上的這種侵害?政府如何加強監管和指導?在快速發展的社交網絡空間,我們如何對兒童提供更多的指導和幫助?面對社交網絡技術及模式的快速變化,我們如何及時、有效的應對?這些都是當前我國面臨的嚴峻挑戰。
「社交網絡兒童性剝削」對我國兒童權利保護工作是一個新的、巨大挑戰。在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音視頻產品已經開發了青少年模式,很多熱門遊戲也接入了青少年保護功能,但在最可能發生「兒童性剝削」的網絡社交平台,還缺乏這樣專門針對兒童的保護模式以及功能。相對日新月異的社交網絡,很多立法及執法人員、兒童保護人士的經驗和知識都是滯後的,這導致了我們在應對「社交網絡兒童性剝削」問題方面的滯後。國家應該加大對這些問題的重視,儘快從戰略上加強研究,及時彌補立法和政策的空白。比如,禁止持有、瀏覽以兒童為對象的色情製品和「兒童引誘」並明確法律責任;明確網絡社交平台主體責任,要求其開發未成年人保護特有模式以及功能;通過各種方式賦能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以及兒童。總之,我們應該儘快採取行動,在優化未成年人網絡社交環境的基礎上,保障孩子們在網際網路時代的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