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散亂污」企業,徵收時如何爭取到補償?
2017年召開的全國環境保護工作會議上,環境保護部明確指出要加大對「小散亂污」企業的治理力度。各地政府響應號召,相繼出台各類行動方案要求「小散亂污」企業整改、關停甚至搬遷。有些部門為了儘快完成指定的關停搬遷指標,根據相關標準就一刀切地進行行政強制措施,並認為該類企業並不具備獲得補償的權利,此種做法嚴重侵犯了企業的權益。很多企業家疑惑,「小散亂污」企業真的就沒有補償嗎?今天,浩碩律師就帶著大家針對「小散亂污」企業的相關問題進行解析。
一、「小散亂污」企業定義
所謂的「小散亂污」企業主要是指規模小、環保設施較差、工藝落後,不符合國家企業相關政策和當地產業規劃布局的企業,且該類企業的污染排放難以達標。該類企業主要有以下的3類特點:(1)企業規模較小;(2)分布較為散亂;(3)企業污染排污不達標。
對於「小散亂污」企業的整治應當根據企業的證件情況和污染程度進行區分,不能一刀切的採取同一種整治措施。對於符合企業相關政策和當地產業規劃布局,但證件不齊全的中小企業,責令其停產並限期改正,在恢復手續之後繼續生產。對於符合企業相關政策,但不符合當地產業規劃布局的企業,將企業遷至產業聚集區或工業園區。嚴厲打擊證件不全且嚴重污染的企業,並責令該類企業限期拆除設施。
二、符合相關規定的「小散亂污」企業需要給予相應補償
「小散亂污」企業的徵收補償與一般的企業拆遷補償內容一致,即土地、房屋和建築物的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設備設施搬遷補償,人員遣散安置補償等。在補償方式上,企業可以選擇土地置換或土地加房屋置換。根據置換方式的不同,獲得不同類型的貨幣補償金。
很多政府為加快整治進程,常採取「斷水斷電」等不合法手段強迫企業進行整治搬遷,且並沒有提出合理的補償方式。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八條的相關規定可知,企業在依法獲得行政許可的情況下受到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如果獲得該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已經被修改或者廢止,或者獲得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企業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因此,若您的企業被定義為「小散亂污」企業,且您具有相關的許可證件,您一定要積極響應政府號召,配合政府的相關措施。同時,對於不合理要求應當積極尋求律師幫助,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