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論平、石獅喬鑫服飾有限公司

2019-08-07     石獅法院

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徐論平(身份證號:3604291974****1931)

石獅喬鑫服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晉江科達彩印有限公司與被告徐論平、石獅喬鑫服飾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4347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告知審判人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提供/確認送達地址告知書等材料。原告請求法院依法判令: 1、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石獅喬鑫服飾有限公司、徐論平支付原告貨款510000元並支付從起訴之日起至實際付清款項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逾期付款的利息;2、本案的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15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30日內,期限內不提交證據,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於2019年11月11日8時30分在本院第六審判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承辦法官:李妮娜

聯繫電話:0595-8328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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