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石獅市童博苑服飾有限責任公司
洪少勃(公民身份號碼3428261968****5310):
本院受理原告歐陽烈春與被告石獅市童博苑服飾有限責任公司、洪少勃加工合同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們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970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一、洪少勃應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歐陽烈春加工款10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付);二、駁回歐陽烈春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5元,由歐陽烈春負擔14元,洪少勃負擔81元。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六日
承辦法官:蔡志勇 書記員:陳慧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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