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股權轉讓七大常見個稅誤區

2019-06-04   釔財稅



誤區一、認繳制下,0元轉讓股權不征個稅

國稅【2014】67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下稱67號公告)規定,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如果又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次按照凈資產核定法、類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因此,認繳制下,實繳為0,0元轉讓股權,但凈資產為正數的,個人股權轉讓要征個稅。

誤區二、按帳面凈資產轉讓股權不征個稅

67號公告規定,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智慧財產權、探礦權、採礦權、股權等資產占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換言之,如果前述7類資產比例超過20%,應當按照公允凈資產確定股權轉讓價,因此,可能會涉及個稅。

誤區三、股權出資,不征個稅

67號公告規定,股權轉讓包括股權出資。此外,根據財稅【2015】41號文規定,個人以股權出資的,可在不超過5個公曆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納稅人可以選擇67號公告或41號文繳納個稅。

提示,根據41號文,個人以股權出資的,應於該股權轉讓、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時,確認股權轉讓收入的實現。

誤區四、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後,未收到股權轉讓款不徵稅

67號公告第20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

提示,這個規定跟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同,國稅函【2010】7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誤區五、股權轉讓方取得違約金收入不征個稅

《關於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取得違約金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6】第866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股權成功轉讓後,轉讓方個人因受讓方個人未按規定期限支付價款而取得的違約金收入,屬於因財產轉讓而產生的收入。轉讓方個人取得的該違約金應併入財產轉讓收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取得所得的轉讓方個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

67號公告第八條規定,轉讓方取得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各種款項,包括違約金、補償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項、資產、權益等,均應當併入股權轉讓收入。

提示,轉讓方取得違約金的,應當自行申報,而非源泉扣繳,申報期限非次月15日,而應按照國稅【2018】62號規定在次年6月30日前向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誤區六、股權受讓方取得的違約金收入要征個稅

轉讓方違約,股權受讓方取得的違約金收入,不屬於財產轉讓所得,也不屬於個稅法規定的其他應稅所得,因此不征個稅。

誤區七、合同解除,已征個稅要退還

國稅函【2005】13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收迴轉讓的股權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轉讓行為結束後,當事人雙方簽訂並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是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徵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

提示,130號文第一款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67號公告衝突,因此該條款失去效力。轉讓行為結束的標誌應界定為,受讓方支付了合同項下的全部價款,該標的股權已辦理工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