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又稱產業傷害、職業傷害、工業傷害或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近幾日有網友在後台向小編詢問,在公司下樓拿外賣時腿摔傷算工傷嗎?
小王是北京某正規企業的一名新入職員工,因為公司食堂菜色單一,中午吃飯他會選擇訂外賣。公司門口的樓梯在下雨天會被雨水打濕,這天下雨拿外賣時,他一不小心從樓梯上跌了下去,造成腳部受傷。他想到了公司可以替他申報工傷認定的辦法,但是公司以公司內部有員工食堂,不需要訂外賣為由拒絕了他的訴求。
那像小王的這種情況,究竟算不算工傷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工作期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小王的情況是符合規定的,公司雖然有員工食堂,但是並沒有強制要求在員工食堂就餐。午餐時間屬於合理的工作時間,在下樓拿外賣時摔傷,也屬於合理的工作場所延伸。所以該公司應當承擔這部分責任。
但如果用人單位確實不認為是工傷的,應當承擔證明否定工傷的舉證責任;如果不能證明勞動者的傷害是由勞動安全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就應當認定為工傷。即可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用人單位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都應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除此之外,還有哪些行為屬於工傷範疇呢?新《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對「工傷認定」作了具體說明。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作中難免會遇到突發的意外情況,勞動者應該在儘可能避免傷害的情況下明確自己享有的合法權益。如果有類似的事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和《條例》規定向公司提出合理的補償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