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蔡婉美(身份證號:3505811985****1225)、
張明溪(身份證號:3505811985****0518):
本院受理原告石獅市天地貿易商行與被告蔡婉美、張明溪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1215號民事裁定書。本院裁定如下:准許石獅市天地貿易商行撤訴。案件受理費961元,減半收取計480.5元,由石獅市天地貿易商行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承辦法官:李美好 書記員:陳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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