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聲丨拒服兵役被處八項處罰!終身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公然違抗法律!不冤!」

2019-12-12     人民日報社民生周刊

近日,記者從海南省儋州市徵兵辦獲悉,儋州一青年張某康因拒服兵役被處以兩年內不得升學、終身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等八項處罰。

據了解,張某康到部隊後怕苦怕累思想嚴重,難以適應部隊管理,遂產生不願安心在部隊服役的思想,經部隊幹部、骨幹耐心教育,仍表示要離隊。10月16日,儋州市徵兵辦派人帶專武幹部及家長到部隊對張某康進行教育轉化工作,告知拒服兵役所面臨的懲罰,耐心教育其安心服役,但均沒有效果,張仍堅持離隊,並自願承擔一切法律後果。11月25日,張某康所在部隊對其作出除名處理決定。

根據《儋州市徵兵工作獎懲實施辦法(試行)》,儋州市徵兵辦決定對張某康作以下懲處:

一、納入履行國防義務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實施聯合懲戒,終身記錄在案。兩年內限制出國(境)、購買不動產、乘坐飛機、乘坐長途火車和汽車,提供貸款、保險等服務。

二、終身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政府機關及企業不得錄用臨時工作人員。

三、辦理落戶手續時在戶籍信息系統「兵役狀況」欄註明為「拒服兵役」。

四、兩年內不得升(復)學,取消其當年報考高、中等院校和復學(讀)資格。

五、取消其義務兵優待。

六、處以入伍地當年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兩倍罰款28000元;賠償體檢政審費、差旅費、生活費、被裝費等相關費用26000元;共54000元。

七、兩年內不予辦理經商手續。

八、拒服兵役行為及懲處結果通過政府網、電視台、報刊、微信公眾號、顯示屏等媒體向社會通報。

網友:公然違抗法律!不冤!

@F白浩:

拿法律不當回事,應當重罰!

@Weirdo:

當兵後悔兩年,不當兵後悔一輩子。多麼光榮的事情,怎麼就拒服兵役?思想嚴重錯誤!

軍法如山

當兵豈能當兒戲?

@神同在263:

當兵最光榮,為啥吃不了苦還去報名,這不是浪費國家資源嗎,表示不理解。

@用戶2638:

當兵豈能兒戲,萬一打起戰爭,都說我是緩衝期,我要回家,到時候誰上戰場,誰去保家衛國,而且每個士兵都有相應的分工,如果都這樣當逃兵了,那還有什麼紀律可言,部隊是紀律最嚴格的地方,如果在戰爭年代當逃兵,直接軍法處置。

@用戶3698:

沒有人不痛恨逃兵,沒有勇氣當初就不要去選擇承擔,既然選擇了當兵這條路,那就要不折不扣地做好,從穿上軍裝的那一刻就應該意識到,肩上的責任和義務,絕不是說卸掉就能卸掉的。

有網友責怪其不知道珍惜!

@聽風:

一人參軍全家光榮,好多人想當兵都當不成,這位小伙卻淪為了逃兵,不知道珍惜。

@因你而存在:

我連續參考三年都不合格,現在都後悔,真的是當兵後悔兩年,不當兵後悔一輩子,現在一看軍旅劇還熱血沸騰!

@lin先生:

好好的機會不珍惜,我什麼都通過了差最後復檢就要去了,復檢前一天喝了咳嗽水結果被刷了, 男人沒保家衛國的理想,談什麼男人。

面對這樣的結果,

有網友表示惋惜:

到頭來害了自己!


@德剛: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而對此進行細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對「拒服兵役」行為,列有詳細的處罰規定。拒服兵役者,後果真的很嚴重。


@電信189:


小小苦頭吃不了?唉,這年頭的娃一意孤行!太任性,到頭來還是害了自己,原本精彩的人生卻弄得污跡斑斑。


當「逃兵」為何後果如此嚴重?

這些網友給出了答案…

@程曦:

當兵打仗,天經地義。「昨夜見軍帖,可汗大點兵,軍書十二卷,卷卷有爺名。阿爺無大兒,木蘭無長兄,願為市鞍馬,從此替爺征……」千百年來,一首《木蘭辭》感動無數中國人,把「依法服役 保家衛國 人人有責」詮釋得淋漓盡致。

@慕容:

95後,還是個剛剛步入社會的年紀,但是卻背上了逃兵的名義。這樣的懲罰一點也不為過,因為,人總要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在他們選擇做逃兵的那一刻起,就應該想到會有今天。軍人是神聖的,決不能允許半點玷污,像這樣逃避兵役的做法,如果不加以嚴懲,那麼今後還如何治理三軍。

@法官說法:

參軍入伍,保家衛國是每個適齡青年應盡的光榮義務和神聖責任,「拒服兵役」的後果可能比你想像中更嚴重,通常會被處以罰款、限制招錄為國家公職人員、納入嚴重失信人行為名單、戶口簿蓋「拒服兵役」字樣等懲戒措施。

拒服兵役逃避的不是普通責任,而是個人之於國家民族的法定義務,每一個有志青年都應珍惜從軍報國的機遇,因為你的青春不應該只有眼前的苟且,還有家國與邊關。

依法服役 保家衛國 人人有責


根據《兵役法》規定:「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徵集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可以處以罰款。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加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的規定:「拒不履行國防義務,拒絕、逃避兵役,列為『嚴重失信行為』。」


出品:民生周刊(ID:msweekly)新媒體事業部

編輯:王迪

責任編輯:劉燁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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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JXVM-G4BMH2_cNUgrQN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