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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8     遂川政法

7月12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苗迎春等10人組織、領導 、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持有槍枝、彈藥罪、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偽造公司印章罪、損害商品聲譽罪、徇私枉法罪、誣告陷害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

據內蒙古紀委監委官方微信號披露,1999年以來,以苗迎春為首的其家族成員,採取虛假掛靠、賄賂開道的手法,先後承攬當地一家國有企業的多項建設工程,同時又以家族親情、合作經營為紐帶,採取違規進行房地產開發的手段攫取巨額財富。其在北京、海南三亞和內蒙古呼和浩特、烏蘭察布等地擁有數十套房產、多輛豪車。苗迎春利用記者身份,以監督為名多次威脅當地企業,迫使企業向其投放廣告以獲取廣告費提成;以報道負面信息為由脅迫當地官員,為其請託人追要工程款,從中撈取數十萬元好處費。

苗迎春在自建私宅內設立中部記者站辦事機構,把記者站作為「私人領地」,家中還私藏槍枝、彈藥,違規雇用社會閒散和有前科劣跡人員為其工作和充當打手,採取指使打手替人出頭,以槍枝相威脅等手段,為其好友催要帳款,從中謀取好處。苗迎春非法飼養多條大型犬看家護院,2016年至2017年期間,多名居民被其飼養的惡狗咬傷,苗迎春不但不進行救治,還拒不支付受害群眾醫療費用。2018年7月,在組織對其採取措施時,苗迎春拒不開門並焚毀有關證據材料。苗迎春還篡改個人檔案資料,出現2歲上小學的有悖常理記載。

苗迎春濫用媒體監督權,以「拍攝」「採訪」「曝光」等方式要挾滋擾政府及交警部門的工作秩序,組織策劃多起違法行為;以巨額行賄的方式拉攏某企業主要領導,為其假借國企之名進行房地產開發提供便利;運用感情投資、多次行賄方式把自己的上級領導拉下水,為其濫用記者職權提供庇護;拉攏身為公安民警的朋友為其違法犯罪提供幫助,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利用誣告陷害手段把鄰居送入牢中;利用偷裝GPS跟蹤、指使打手故意傷害的方式戕害同事等等。

該案是一起新聞從業人員依託電視台記者身份,利用新聞採訪權、監督權,有組織地實施的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呈現出三個特點:

「軟暴力」手段成為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慣用手段

從2000年到2018年近20年時間內,為了達到樹立個人權威、非法斂財、維繫組織關係、泄憤、逞強立威等一系列目的,利用其掌握的所謂「負面事件」相要挾,實施數十起違法犯罪,形成了該組織實施犯罪的固定「套路」。

由家族犯罪逐漸演變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苗迎春、郭麗萍、苗秀英以親情、合作經營為紐帶,以非法斂財為手段,分工合作,相互支持,相互融合,經歷了起步、核心確立、再到發展壯大的過程,在經濟實力增強後,積極發展骨幹成員,同時籠絡有前科劣跡和社會閒散人員充當打手,組織、實施了數十起違法犯罪活動。在烏蘭察布市、錫林郭勒盟等地形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職務犯罪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相互交織

苗迎春利用國家工作人員和記者站站長的身份,不履行宣講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維護正義、啟發民智的社會責任,無視黨紀國法,利用採訪活動,借用輿論監督權,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損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形象,敗壞了社會風氣,在人民群眾中造成了極為惡劣的影響。

7月12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苗迎春犯組織、領導 、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持有槍枝、彈藥罪、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偽造公司印章罪、損害商品聲譽罪、誣告陷害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郭麗萍等9人分別被判處14年至2年不等的刑期。

來源:呼和浩特市人民法院

責編:塗亮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JOaYDmwBmyVoG_1Zk-5y.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