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供熱達標新標準 每月兩次室溫不達標即視為一個月供熱不達標

2019-10-10     長春房產資訊

日前,長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長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發布了《長春市居民熱用戶供熱溫度檢測及退費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針對居民最關心供暖溫度不達標,退費、測溫問題,做出明確規定。

規定居民熱用戶每月有兩次室內空氣溫度檢測不達標記錄,即視為一個月供熱不達標(退還30天熱費)。 起居室溫不得低於18℃ 《通知》規定,供熱期內,居民熱用戶室內(臥室、起居室(廳))供熱溫度晝夜不得低於18℃;低於18℃的,供熱經營企業應當按規定退還相應熱費。

在供熱期內,居民熱用戶發現室內空氣溫度偏低,應當首先向供熱經營企業反映,要求改進,並可申請測溫。供熱經營企業接到居民熱用戶測溫申請後,應當於30分鐘內入戶測溫(與居民熱用戶另有約定除外),檢測人員應據實記錄室內空氣溫度,留存測溫記錄並簽字確認。 居民熱用戶向供熱經營企業提出測溫申請後,如供熱經營企業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測溫,測溫不合格且供熱經營企業不簽字、不留存測溫記錄,以及對供熱經營企業測溫結果有爭議的,居民熱用戶可向所在區城市供熱主管部門提出測溫申請。

區城市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於 30 分鐘內組織供熱經營企業與居民熱用戶聯繫確定入戶測溫時間。確屬供熱經營企業原因造成室溫不達標的,區城市供熱主管部門應當要求供熱經營企業立即整改,留存測溫記錄並簽字確認。 須由2名以上(含2名)人員入戶測溫 《通知》規定,供熱經營企業測溫或區城市供熱主管部門組織測溫時,應由2名以上(含2名)測溫人員入戶測溫並出示證件。測溫時持具有計量檢定合格書的測溫儀器,按照《採暖室內空氣溫度檢測方法》(DB22/T429-2005)規定的測溫方法對室內空氣溫度進行檢測,詳細記錄室內空氣溫度測溫時間和檢測數據,檢測記錄應一式四份,要有測溫人員和居民熱用戶雙方的簽字,並各持一份。 供熱期內,街道、社區、居民均可對供熱運行服務工作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可要求供熱經營企業進行整改或向區城市供熱主管部門反映,區城市供熱主管部門根據管理需要和街道、社區、居民反映,對供熱運行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督促供熱經營企業進行整改。

供熱行業主管部門可將供熱經營企業日常管理的供熱參數、檢查記錄作為測溫退費的依據。 每棟樓不少於一個溫度監測點 供熱經營企業應加強供熱質量管理,設立居民熱用戶室內空氣溫度固定監測點。《通知》強調,供熱經營企業的室內空氣溫度監測點數量應不低於總用戶數量的 3%(每棟樓不少於一個監測點)。室內空氣溫度合格率應不低於98%。室內空氣溫度監測點應設置在邊、頂、底層或樓內最低室溫居民熱用戶室內。

供熱經營企業設立的居民熱用戶室內空氣溫度固定監測點情況,應在每年10月1日前報送區城市供熱主管部門,報送的材料中,應包含用戶在供熱區域中的位置、樓棟編號、房間號及聯繫電話等內容。由區城市供熱主管部門對室內空氣溫度監測點設置情況進行檢查並要求企業進行整改。供熱期內,供熱經營企業應在每月5日前將上月居民熱用戶室內空氣溫度檢測統計表報區城市供熱主管部門。

居民熱用戶室內空氣溫度固定監測點監測數據應當實時上傳,並與城市供熱主管部門監管平台對接。採暖期內,城市供熱主管部門可以依據供熱經營企業的實際供熱情況要求企業臨時增設空氣溫度固定監測點和放置移動測溫設備。 每月兩次室溫不達標視為一個月供熱不達標 《通知》對退費標準做出明確規定,明確居民熱用戶每月有兩次室內空氣溫度檢測不達標記錄,即視為一個月供熱不達標(退還30天熱費)。(兩次室內空氣溫度檢測時間間隔不少於5天)實際檢測溫度為16.5℃-17.9℃的,退還30天熱費的80%;15℃-16.4℃的,退還30天熱費的100%;14.9℃以下的,退還30天熱費的105%(其中100%為熱費,5%為違約金)按實際測溫的平均溫度執行。 由於供熱經營企業自身原因造成停熱48小時以上,導致熱用戶室內溫度未達到《長春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規定標準的,應當按天數給熱用戶按雙倍退還熱費。

《通知》明確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不予退還熱費,同一棟樓房居民入住率不足50%的;由於房屋圍護結構和居民熱用戶室內採暖系統原因影響供熱效果的;發生極端氣候超出供熱設施設計規範確定的室外計算溫度的;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無法正常供熱的;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退還熱費情形的出現任一情況則不予退費。 熱用戶室內空氣溫度確屬供熱經營企業原因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供熱經營企業應當按規定自行退費。供熱經營企業未按規定自行退費的,熱用戶可持測溫記錄到區城市供熱主管部門申請退費裁定。 區城市供熱主管部門依據測溫記錄或室內空氣溫度固定監測點監測數據及本規定,作出書面退費或不退費裁定。區城市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居民熱用戶提供測溫記錄後立即作出書面退費或不退費裁定並告知供熱經營企業,供熱經營企業應當在收到居民熱用戶退費裁定後2日內將退費退還至居民熱用戶。供熱經營企業不按規定退費,區城市供熱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按本規定退費,並記入綜合信用等級評價;對拒不執行退費裁定的,居民熱用戶可憑有效測溫受理記錄和區城市供熱主管部門退費裁定書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信息來源:長春晚報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JF_es20BMH2_cNUgx_H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