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建築物看上去是非法建築物,但它們實際上是合法建築物,或者通過辦理一些手續就成為了合法的建築物。在拆除非法建築物之前,應充分調查和確定事實,以避免意外拆除不應拆除的合法建築物。接下來為大家介紹八種合法建築物,如果講這些建築物拆除,責任人將必須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一種、對於手續證件不齊全,並且可以通過補辦手續轉化成合法建築物的建築,不應該被認定為違法建築。
依照《城鄉規劃法》,取得相關的手續,可以通過補辦相關手續來獲得《房屋建設許可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的。也就是說補辦手續後就是合法建築物的應該給予限期改正的機會。
第二種、在2008年以前第一次完成建造或者改擴建的建築,不應認定為違章建築。
在2008年之前建造,重建和擴建的房屋擁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證)。或者使用相應職能部門確定的房屋的權利,或者一次購買集體建設用地的權利,或者通過招標獲得的國有工業用地的使用權,建築物首先完工或者在2008年之前重建和擴建。
第三種、沒有房產證有土地使用權的不應該直接認定違章建築。
如果只有土地使用權證,沒有房地產許可證和建設項目的規劃程序,則不能直接認定為違法建築。這種情況不完整,可以重新提交。
第四種、招商引資企業建設的建築被行政機關同意了的不是違章建築。
經行政機關或者職能部門批准的招商引資企業(批准方具有建築合法性審批權)的建設,不得視為違法建築。
第五種、1986年6月25日之前建造的農村房屋,不屬於違章建築。
《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在實施以後,1982年頒布的《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隨之廢止。所以說,在1986年6月25日之前建造的農村房屋,不屬於違章建築。
第六種、行政機關直接買斷的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不能被認定為違章建築。
例如,通過行政機關的招標,拍賣等土地使用權一次出售,但只出售了土地使用權,而地上建築物沒有任何手續。這種情況不能直接被認定為非法建築物。
第七種、農村的三種類型土地的建築物不屬於違法建築。
這三類土地不能被認定為違法建築:農村承包地、利用荒山荒地自由復墾的土地、基本農田生產建設的土地,
第八種、在土地總體規劃調整之前建造的房屋。
當該房屋符合土地使用計劃,並按照當時的法律獲得相關許可。法院認為符合當時規定但不符合現行條件的農村土地不能視為違法建築。根據法律,它只能被沒收,不能在限期內拆除。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行政機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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