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洞口縣水閘泄洪致3人死亡2人失蹤」事件,有了初步調查結論。
據洞口縣官方披露,經初查,4月10日16時25分許,洞口縣應急管理局工作人員向瓊根據暴雨氣象預報,微信通知洞口縣平溪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副經理肖斌開閘。肖斌根據通知打開閘門,致使二橋下游江中沙洲上逗留遊玩的5人滯留江中,造成3人遇難、2人失蹤。
河道突然漲水,致使包括1名救援者在內的6人落水,其中3人遇難……這起意外事件發生後,引發不少人的關注。而當地的初步調查結論,也印證了此前網絡上知情人士所說的——「突然漲水系景觀閘開閘放水所致」。事發後,附近市民就說,平時大橋下水位不高,經常有市民走到河中間的沙洲上遊玩。
原本是家人遊玩、其樂融融的時刻,卻突然遭遇一場「從天而降」的洪水,致使天人永隔、骨肉離散,1名見義勇為者也為此獻出生命,這種結果讓人扼腕痛惜。
搜索公開報道可知,今年3月27日,邵陽市防汛抗旱指揮部宣布當地「立刻全面進入防汛作戰狀態」,還立下了「不死一人、不垮一庫一壩」的目標。可時隔僅半個月,就釀成了3人死亡2人失蹤的慘劇。
據媒體報道,涉事人為首次執行開閘,雖然當地目前已對兩名責任人做出「先行免除職務」和繼續調查的處理,但在查清工作疏漏、釐清責任、妥善善後之外,顯然還有必要對此加以反思。
對於河道管理、放水蓄水,我國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中國《水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引水、截(蓄)水、排水,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從常理上講,水庫開閘放水,該建立預警機制——通過在河岸低洼地帶設置聲光警示標誌或是預警廣播,放水前對市民進行提醒,避免突然開閘放水帶來的「瞬時衝擊」,尤其是生命損失。
在此事件中,涉事工作人員在此次開閘放水過程中,是否嚴格遵守了相關工作規範,有關部門是否履行了警示和告知義務,顯然都應該納入當地調查之中,並在法律框架範圍內認定責任、嚴格追責。
電站突然開閘放水將人沖走事件,這並非首例。「重慶4名留守兒童溺水身亡,疑與上游放水有關」「龍岩上游電站放水,5歲女童河邊洗手被沖走溺亡」……類似新聞時有發生。這次則是直接將6人衝到水中,「亡羊」過後理應有對應的「補牢」動作。
從管理職能講,此類溺亡事故涉及的幾方,電站、供電公司、應急管理部門在預警等管理職能上,存在職責定義不清的亂象。鑒於此,有關部門應該進一步明晰職責,細化工作流程,將預警工作規範化、法制化、程序化;也應採用先進技術手段,打造出長、短線並行的開閘放水預警機制。
從物理層面看,此類事故存在的問題在於洪水的猝然而至與警示信息傳達不及時、不充分之間的矛盾。各地開閘放水的警示工作做得越充分,民眾及時避險的意識和安全係數就會越高。
水閘泄洪沖走下游遊客,這「失誤」來得太低級。這也是種警示:不可逆的生命容不得僥倖心理,更容不得制度漏洞。職能部門將工作細緻程度的「水位線」提得越高,公眾的生命安全就越有保障。
(來源:新京報評論)